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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5 題

關於律師與事件相對人之行為,下列情形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A A 與 B 之離婚調解事件,代理 A 之甲律師認為代理 B 之乙律師難以溝通,故私下自行聯絡 B 進行協商
  • B A 與 B 之民事訴訟,代理 A 之甲律師認為和解對 A 較為有利,雖然 A 明白反對和解,甲仍然未經 A 授權便自行與 B 洽談和解
  • C A 與 B 之離婚後子女監護事件,代理 A 之甲律師於開庭時提出 B 有不適任照顧子女之事證,令 B 覺得受到詆譭中傷
  • D A 與 B 之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中,代理 A 之甲律師明知刑事告訴之部分 B 已獲不起訴處分確定,卻仍發信通知 B 之客戶表示 B 觸犯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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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律師在法庭上的天職是為當事人爭取利益。在這種程序中,如果律師提出一個對案情至關重要、卻會讓對方感到難堪的『客觀事實』,這屬於法律專業權限的行使,還是對他人人格的惡意攻擊?什麼樣的行為才會跨越那條『專業操守』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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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精準掌握律師執業邊界

做得好!你能準確區分「正當代理行為」與「倫理違規」,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實務觀念。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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