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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4 題

甲是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乙為事務所的受僱律師。乙為求勝訴,私下會見已委任律師之對造當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行為有助於當事人勝訴,縱使違反其他法令,但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B 委任人是委任甲處理案件,乙只是甲的受僱律師,乙之行為不影響甲的律師倫理義務
  • C 乙律師知道對造已委任律師,不應該私下會見對造
  • D 因乙為甲所僱用,甲不得將此事通知乙所屬之律師公會進行懲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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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運用《律師倫理規範》的核心精神思考:當律師明知對造當事人已委任代理律師時,直接與對造當事人進行私下溝通或會面,是否符合律師執業的誠信與專業程序?同時,在合夥制律師事務所中,受僱律師的個別執業行為與事務所合夥律師的倫理義務,在法律規範上應如何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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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律師處理受任事件時與相對人接觸之倫理限制。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45條規定:「律師於處理受任事件時,知悉相對人或關係人已委任律師者,不應未經該受任律師之同意而直接與該他人討論案情。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經法官或檢察官之指示者,不在此限。」在本題中,受僱律師乙為求勝訴,在明知對造當事人已經委任律師的情況下,仍私下會見對造,此舉已明顯違反前揭未經該受任律師同意不得直接接觸討論案情之規範要求。因此,乙律師既然知道對造已委任律師,即不應該私下會見對造,選項C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意旨,為正確答案。

📝 律師與對造之聯繫規範
💡 律師知悉對造有律師時,禁止私下接觸對造當事人。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45條,律師於處理受任事件時,知悉相對人或關係人已委任律師者,不應未經該受任律師之同意而直接與該他人討論案情。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經法官或檢察官之指示者,不在此限。
  • 律師不能以「追求勝訴」或「當事人利益」作為違反職業倫理的辯護。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15條第2項,律師事務所中負有監督或管理權限之律師,應負責督導所聘僱之人員不得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亦不得洩漏或利用業務上知悉之秘密。
  • 依律師法第76條第1項,律師應付懲戒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律師公會、全國律師聯合會依各款規定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 記憶技巧:知有對造律,私見即違律;合夥要監督,責任避不去。
⚠️ 常見陷阱:誤認「受僱律師」的行為與「合夥律師」無關,或誤認為了勝訴可不受倫理約束。
律師懲戒處分 律師對委任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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