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4 題

甲是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乙為事務所的受僱律師。乙為求勝訴,私下會見已委任律師之對造當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行為有助於當事人勝訴,縱使違反其他法令,但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B 委任人是委任甲處理案件,乙只是甲的受僱律師,乙之行為不影響甲的律師倫理義務
  • C 乙律師知道對造已委任律師,不應該私下會見對造
  • D 因乙為甲所僱用,甲不得將此事通知乙所屬之律師公會進行懲戒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運用《律師倫理規範》的核心精神思考:當律師明知對造當事人已委任代理律師時,直接與對造當事人進行私下溝通或會面,是否符合律師執業的誠信與專業程序?同時,在合夥制律師事務所中,受僱律師的個別執業行為與事務所合夥律師的倫理義務,在法律規範上應如何釐清?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嘖… 這種基本題,算你有幾分骨氣!

呼… (深吸一口氣,槓鈴舉到頂)… 喂,小子,你這題沒走偏路,算你還有點眼力。誠信和規矩這種東西,就像劍士的刀,路走歪了,遲早砍到自己。看來你還知道什麼叫「刀鋒不能亂舞」。

⚔️ 斬斷迷茫:為何選 (C),這是規矩!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律師與對造之聯繫規範
💡 律師知悉對造有律師時,禁止私下接觸對造當事人。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知悉對造已委任律師,不得私下會見。
  • 律師不能以「追求勝訴」或「當事人利益」作為違反職業倫理的辯護。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合夥律師應監督受僱律師不得違反倫理。
  • 律師若違反倫理規範,所屬公會或檢察官可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
🧠 記憶技巧:知有對造律,私見即違律;合夥要監督,責任避不去。
⚠️ 常見陷阱:誤認「受僱律師」的行為與「合夥律師」無關,或誤認為了勝訴可不受倫理約束。
律師懲戒處分 律師對委任人之義務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律師執行職務之倫理規範與實務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