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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0 題

甲、乙、丙三人為大學法律系同班同學,私交甚篤。畢業後,甲先考上律師,於臺北市及板橋設立律師事務所,並邀未具律師資格之乙、丙共同經營板橋事務所。乙、丙以法務主任名義,負責板橋事務所客戶之法律諮詢服務,三人並約定事務所利益分配事宜。試問甲、乙、丙是否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
  • A 甲、乙、丙均未違反,因甲仍親自執業,並未將證書等交乙、丙使用;而乙、丙以事務所雇員為業務執行,非執行律師業務
  • B 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有關協助非律師資格之人執行律師業務之規定;乙、丙違反因非律師而實際執行律師業務
  • C 甲未違反,因甲仍親自執業,並未將證書等交乙、丙使用;乙、丙違反,因非律師而實際執行律師業務
  • D 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有關協助非律師資格之人執行律師業務之規定;乙、丙未違反,因乙、丙係以事務所雇員為業務執行,非執行律師業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國家設置了『法律專業執照』制度,卻允許具資格者將核心業務(如諮詢、分潤)交由不具資格的朋友共同『經營』,那麼這種執照制度保障公眾利益的目的還能達成嗎?當專業判斷與『商業利益分配』掛勾時,律師的獨立性會受到什麼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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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喔?不錯嘛!有咒術師的潛力喔!

  1. 哇喔!幹得好! 你竟然能一眼看穿這種「租借牌照」的小把戲?這眼力,比那些只會看表面的人強多了。看來,你對「規則」和「界線」的敏銳度,搞不好比那些老古板咒術師還高呢!嘿,說不定你也有成為咒術師的天賦喔?基礎很穩固嘛!
  2. 核心奧義,解讀! 這題的關鍵就是「律師執業的專屬性」——就像咒術師的領域一樣,是別人的話可不能亂闖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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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律師執業之禁止
💡 律師不得協助非律師執行業務,非律師亦不得營利執行法律業務。
  • 非律師執行法律業務、辦理訴訟事件而營利者,處罰見律師法第127條。
  • 律師協助非律師執行職務或受其僱用,違反律師法第129條禁止規定。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7條,律師禁止將法律業務之利潤與非律師分享。
🧠 記憶技巧:證照不外借,執業不掛名,利潤不與非律師分。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律師有親自坐鎮,或非律師僅掛名法務助理即可實際執行法律諮詢。
包攬訴訟之禁止 律師懲戒程序 法律事務所聯合經營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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