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0 題
甲、乙、丙三人為大學法律系同班同學,私交甚篤。畢業後,甲先考上律師,於臺北市及板橋設立律師事務所,並邀未具律師資格之乙、丙共同經營板橋事務所。乙、丙以法務主任名義,負責板橋事務所客戶之法律諮詢服務,三人並約定事務所利益分配事宜。試問甲、乙、丙是否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
- A 甲、乙、丙均未違反,因甲仍親自執業,並未將證書等交乙、丙使用;而乙、丙以事務所雇員為業務執行,非執行律師業務
- B 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有關協助非律師資格之人執行律師業務之規定;乙、丙違反因非律師而實際執行律師業務
- C 甲未違反,因甲仍親自執業,並未將證書等交乙、丙使用;乙、丙違反,因非律師而實際執行律師業務
- D 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有關協助非律師資格之人執行律師業務之規定;乙、丙未違反,因乙、丙係以事務所雇員為業務執行,非執行律師業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國家設置了『法律專業執照』制度,卻允許具資格者將核心業務(如諮詢、分潤)交由不具資格的朋友共同『經營』,那麼這種執照制度保障公眾利益的目的還能達成嗎?當專業判斷與『商業利益分配』掛勾時,律師的獨立性會受到什麼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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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鎖定律師與非律師間的法律紅線,判斷非常正確!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對不同主體的約束。針對這類「實質合夥」的灰色地帶,法律有明確的禁止規定。
非律師非法執業之刑事責任
對於乙與丙而言,即便其職稱為「法務主任」,但實際從事法律諮詢並參與事務所利潤分配,已觸及法律禁區。根據**《律師法》第 129 條第 1 項**規定:「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者」,將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條文規範的主體正是如乙、丙這類無證書之人,其行為已破壞了專業證照制度的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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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律師執業之禁止
💡 律師不得協助非律師執行業務,非律師亦不得營利執行法律業務。
- 律師法第127條係處罰「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本題乙、丙與律師共同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較應對應律師法第129條「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者」。
- 律師不得以合夥、受雇或其他方式協助無中華民國律師資格者執行律師業務,係律師倫理規範第18條;律師法第129條是處罰無律師證書者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者。
- 律師倫理規範第7條為「律師應體認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於執行職務時,應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本題甲協助非律師執業應改引律師倫理規範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