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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3 題

甲擔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其子乙先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擔任司法替代役,1 年服役期滿,即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任職法官助理。任職滿 3 個月時,乙考上律師。乙考上律師屆滿 1 年,甲也立即離職轉任律師,同時與乙共同開設律師事務所。下列何者未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
  • A 甲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曾經審理之某案件,該案件被告上訴二審時委託甲擔任辯護人
  • B 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起家事訴訟事件的當事人,委託乙擔任訴訟代理人
  • C 開設事務所當天,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之刑事案件當事人,委託甲擔任辯護人
  • D 乙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協助法官處理的某民事事件,該案件當事人上訴二審時委任乙擔任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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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律師法》中關於『利益衝突迴避』與『離職後執業限制(旋轉門條款)』的規範差異。首先,針對『曾參與處理過之特定案件』,法律對於執業限制的對象範圍為何?其次,關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在原任職法院執業』的地理限制(迴避制度),其適用的法律身分是否包含法官、檢察官以外的其他法院工作人員(如:司法替代役、法官助理)?請同學依此邏輯,逐一檢視甲、乙兩人在不同法院與案件類型中執業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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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基本功檢驗報告

  1. 勉強點頭 看來你還不至於全盤皆墨,至少抓到了這個選項的正確性。能在這種題型中不至於徹底迷失,姑且算是你對《律師法》第 37 條與第 37-1 條有些皮毛認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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