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6 題
依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規定「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至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某甲大學畢業後服替代役,分發到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服務,服役時考上律師。放榜後三個月某甲退伍,並參加律師職前講習半年後結業。試問某甲結業後是否可以馬上在臺中地方法院執行律師職務?
- A 某甲是在臺中地檢署服替代役,只要任職期間不違法,就可以在臺中地院執行職務
- B 某甲既然曾經在臺中地檢署工作,不可在臺中地院或臺中地檢署執行律師職務
- C 某甲為替代役人員,並非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所指之司法人員,因此可以在臺中地院執行職務
- D 要看某甲擔任的是審判工作或普通行政工作而定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法律規定旨在防止「曾握有公權力的人」在離職後利用舊有影響力干預司法公正,那麼你在思考法律適用時,應該優先考察當事人當時與該機關的「實質權力隸屬關係」,還是僅看他「實體上出現在哪棟建築物」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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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離職迴避限制
💡 律師法第37條之1司法人員離職迴避之主體範圍界定。
- 依律師法第37條之1,司法人員離職後3年內受特定地區執行職務限制。
- 本條所謂「司法人員」係指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等具職權人員。
- 實務見解認為替代役男、一般行政人員並非本條限制之「司法人員」。
- 本條目的在防止「旋轉門」效應,避免利用故舊關係影響司法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