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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8 題

下列何種情形之律師拓展業務,不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
  • A 甲律師乃由 A 地方法院法官轉任,在其事務所招牌上標榜「司法官訓練所某期第一名結業,曾任臺北、桃園法院法官兼庭長」字樣
  • B 乙律師之當事人 A 為協助乙拓展業務,以乙律師名義在平面媒體刊登「某事務所,旗開得勝」字語
  • C 丙律師與某網路平台合作,提供該平台會員法律諮詢,再以特定成數拆帳收取諮詢費用
  • D 丁律師在其事務所招牌上標榜「勝率高達九成」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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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維護法律專業形象的前提下,律師在向公眾揭露資訊時,哪些資訊屬於『有助於民眾判斷專業度且可查證的客觀事實』,而哪些資訊則屬於『可能損及司法威信、誤導期待或與他人不當利益勾結』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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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本題精準測驗了對律師推廣業務邊界的理解,具備不錯的鑑別度。

律師廣告與資訊揭露

選項 (A) 中,律師揭露真實的司訓所名次與法官經歷,屬於客觀真實的資訊,無誇大誤導之嫌,有助民眾評估委任,因此不違法。相對地,選項 (B) 即使是當事人代為刊登,律師仍不得藉第三人規避廣告規範;選項 (D) 標榜「勝率高達九成」則屬於禁止的誇大且引人錯誤之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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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業務推廣規範
💡 律師廣告應真實誠信,禁止誇大誤導及與非律師拆帳。
  • 律師得標明學經歷、專長,但不得有誇大不實或誤導之情事(倫理規範第12條)。
  • 禁止支付介紹人報酬或藉支付費用、其他對價與單純介紹案件之人推展業務,應引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第7條;律師法第44條應刪除,必要時補引律師法第40條。
  • 不得以受當事人指示為由違反規範,應引律師倫理規範第20條;不正當推展業務另引律師法第40條、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第1項。
  • 「訴訟之勝訴率」應引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第5條第1項第1款;「保證取勝」應引律師倫理規範第29條;明示或暗示與公務機關有特殊關係或影響力應引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第4條第6款,涉及司法人員關係另可引律師倫理規範第14條第2款。
🧠 記憶技巧:宣傳真誠實、禁止拆佣金、他人名義不可行、勝率保證是陷阱。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事實」即代表可宣傳(如:勝率高),卻忽略倫理規範對「誤導」與「莊重」的要求。
律師法第44條係「律師不得與司法人員及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為不正當之往還酬應」;介紹費/拆帳之業務推展限制應改引律師法第40條、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第7條 律師與非律師之合夥限制 不當招攬業務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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