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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8 題

下列何種情形之律師拓展業務,不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
  • A 甲律師乃由 A 地方法院法官轉任,在其事務所招牌上標榜「司法官訓練所某期第一名結業,曾任臺北、桃園法院法官兼庭長」字樣
  • B 乙律師之當事人 A 為協助乙拓展業務,以乙律師名義在平面媒體刊登「某事務所,旗開得勝」字語
  • C 丙律師與某網路平台合作,提供該平台會員法律諮詢,再以特定成數拆帳收取諮詢費用
  • D 丁律師在其事務所招牌上標榜「勝率高達九成」等語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維護法律專業形象的前提下,律師在向公眾揭露資訊時,哪些資訊屬於『有助於民眾判斷專業度且可查證的客觀事實』,而哪些資訊則屬於『可能損及司法威信、誤導期待或與他人不當利益勾結』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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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非常優秀!你能精準辨析律師廣告正當業務招攬之間的紅線,展現了對《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的高度熟稔。這在法律實務中是維護執業品質的基礎。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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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業務推廣規範
💡 律師廣告應真實誠信,禁止誇大誤導及與非律師拆帳。
  • 律師得標明學經歷、專長,但不得有誇大不實或誤導之情事(倫理規範第12條)。
  • 禁止支付佣金、拆帳或將法律服務報酬分享予非律師(律師法第44條、倫理規範第12條)。
  • 律師不得利用他人(如當事人)名義推廣業務以規避規範(倫理規範第12條第2項)。
  • 禁止刊登「勝率」、「保證取勝」或標榜與司法機關之特殊關係(倫理規範第12條第1項)。
🧠 記憶技巧:宣傳真誠實、禁止拆佣金、他人名義不可行、勝率保證是陷阱。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事實」即代表可宣傳(如:勝率高),卻忽略倫理規範對「誤導」與「莊重」的要求。
律師法第44條分享報酬禁止 律師與非律師之合夥限制 不當招攬業務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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