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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1 題

律師法第 30 條規定:律師不得刊登跡近招搖之啟事;同法第 35 條規定:律師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訴訟。下列情形何者不牴觸上述規定:
  • A 於公開發行之雜誌上刊登律師事務所之廣告,其中有「旗開得勝」之文句,並以不具律師資格之市議員為律師事務所之「董事長」
  • B 律師未受委託前即主動發函給當事人,表示「…該案甚為複雜,倘未小心處理,恐對台端有不利之結果,尚希從速來所一談為要…」
  • C 律師未受委託前即主動發函給當事人,表示「…違反票據法如能早期辦理辯護者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輕重懸殊,可見一斑,當期立即駕臨本所洽談,幸勿延誤時期…」
  • D 以律師事務所名義致函各工商團體,表示該事務所設有全民法律服務中心,免費提供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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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律師法規範廣告的核心目的,是為了防止律師變成「追逐案件的獵人」。若某個行為是在『利用民眾對法律的無知與恐懼來換取生意』,而另一個行為是『降低諮詢門檻以提供專業協助』,哪一種行為更能體現法律專業的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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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非常出色!你能精準辨識律師倫理中「公益服務」與「不正當招攬」的細微界線,顯示你對律師執業的專業尊嚴與社會責任有深刻理解。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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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廣告與招攬規範
💡 律師禁止刊登誇大招搖之廣告,且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招攬訴訟。
  • 依律師法第30條,禁止刊登誇大不實、跡近招搖或誤導之廣告內容。
  • 依律師法第35條,不得以恐嚇、騷擾或誤導等不正當方法招攬訴訟。
  • 實務見解認為,提供免費法律諮詢屬正當公益宣傳,不屬不正當招攬。
  • 與非律師合夥或由其擔任負責人(董事長),違反律師執業獨立性。
🧠 記憶技巧:廣告不招搖(誇大)、招攬不脅迫(恐嚇)、免費諮詢合規範。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主動宣傳皆違法,判斷重點在於是否包含「誇大、誤導、恐嚇、與非律師分潤」等要素。
律師倫理規範 律師與非律師之合作限制 律師懲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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