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1 題

律師法第 30 條規定:律師不得刊登跡近招搖之啟事;同法第 35 條規定:律師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訴訟。下列情形何者不牴觸上述規定:
  • A 於公開發行之雜誌上刊登律師事務所之廣告,其中有「旗開得勝」之文句,並以不具律師資格之市議員為律師事務所之「董事長」
  • B 律師未受委託前即主動發函給當事人,表示「…該案甚為複雜,倘未小心處理,恐對台端有不利之結果,尚希從速來所一談為要…」
  • C 律師未受委託前即主動發函給當事人,表示「…違反票據法如能早期辦理辯護者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輕重懸殊,可見一斑,當期立即駕臨本所洽談,幸勿延誤時期…」
  • D 以律師事務所名義致函各工商團體,表示該事務所設有全民法律服務中心,免費提供法律諮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律師法規範廣告的核心目的,是為了防止律師變成「追逐案件的獵人」。若某個行為是在『利用民眾對法律的無知與恐懼來換取生意』,而另一個行為是『降低諮詢門檻以提供專業協助』,哪一種行為更能體現法律專業的公共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非常出色!你能精準辨識律師倫理中「公益服務」與「不正當招攬」的細微界線,顯示你對律師執業的專業尊嚴與社會責任有深刻理解。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