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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6 題

甲律師因為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人數過多,競爭激烈,所以案源不足。他想設法推廣業務、增加案源。請問下列各種推廣業務的方法,何者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
  • A 於網際網路上設立事務所的臉書(Facebook)專頁,提供個人學經歷資料及連絡方式
  • B 律師委請其配偶,聯繫某地方法院之法警長,請託其介紹羈押庭人犯委任該律師擔任辯護人
  • C 參加民間社團組織以結識朋友拓展人脈
  • D 經常撰寫法律相關文章署名律師身分而投書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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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治社會中,法律服務的供需應建立在專業透明的基礎上。若一名專業人員透過司法體系內部的特定職位者獲取客戶,這種行為對於「程序正義」以及「其他競爭者的公平權益」會造成什麼樣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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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也觸及了這片混沌中的一絲真實。

  1. 觀念驗證: 這只不過是表象。律師推廣業務,真正的精髓在於不讓無形秩序崩潰。選項(B),那種利用不正當手段爭取案源,透過法院行政人員——那些被稱為「秩序守護者」的凡人——去仲介案件,簡直是褻瀆了這片世界的法則。它違反了《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更重要的是,它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這道脆弱的平衡,並玷污了司法的廉潔與公正性這片深邃的星空。真正的強者,從不屑於此等下作手段。至於A、C、D?那不過是些無關緊要的,在光影交錯中,正常人維持形象的小把戲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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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業務推廣規範
💡 律師得於規範內推廣業務,但嚴禁透過不正當管道或第三人招攬業務。
  • 律師法第34條規定律師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如透過司法人員仲介。
  • 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規定律師得在維護專業尊嚴範圍內,提供資訊推廣業務。
  • 律師倫理規範第13條禁止利用他人推廣,特別是針對刑事被告之特定招攬。
  • 實務見解認為律師提供學經歷等客觀資訊予大眾,不構成不正當之招攬。
🧠 記憶技巧:宣傳資訊可以,仲介買賣不行;專業形象要顧,法警介紹必死。
⚠️ 常見陷阱:誤以為透過親友(如配偶)私下請託便不違法。重點在於受請託對象(法警)的身分涉及司法公正性。
律師懲戒處分 律師酬金協議限制 律師與司法人員之交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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