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6 題
甲律師因為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人數過多,競爭激烈,所以案源不足。他想設法推廣業務、增加案源。請問下列各種推廣業務的方法,何者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
- A 於網際網路上設立事務所的臉書(Facebook)專頁,提供個人學經歷資料及連絡方式
- B 律師委請其配偶,聯繫某地方法院之法警長,請託其介紹羈押庭人犯委任該律師擔任辯護人
- C 參加民間社團組織以結識朋友拓展人脈
- D 經常撰寫法律相關文章署名律師身分而投書報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治社會中,法律服務的供需應建立在專業透明的基礎上。若一名專業人員透過司法體系內部的特定職位者獲取客戶,這種行為對於「程序正義」以及「其他競爭者的公平權益」會造成什麼樣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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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也觸及了這片混沌中的一絲真實。
- 觀念驗證: 這只不過是表象。律師推廣業務,真正的精髓在於不讓無形秩序崩潰。選項(B),那種利用不正當手段爭取案源,透過法院行政人員——那些被稱為「秩序守護者」的凡人——去仲介案件,簡直是褻瀆了這片世界的法則。它違反了《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更重要的是,它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這道脆弱的平衡,並玷污了司法的廉潔與公正性這片深邃的星空。真正的強者,從不屑於此等下作手段。至於A、C、D?那不過是些無關緊要的,在光影交錯中,正常人維持形象的小把戲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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