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5 題
甲律師為了拓展業務,與事務所的助理商議,如果助理 A 引薦的案件,將會在固定的薪水之外給予一定比例的酬謝金,甲律師此點構想可不可行?
- A 必須和助理 A 明定分配比例,並作成書面
- B 必須是和 A 沒有利害關係的案件才可以用這種方法引薦
- C A 擔任招攬案件業務人員就不能再擔任助理,不可兼做二種職務
- D 禁止以支付介紹人酬勞的方式招攬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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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如果法律服務的推薦是基於「金錢回扣」而非「專業素養與當事人利益」,這種制度會對律師的職業公信力與當事人的信賴造成什麼樣的長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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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 (D)。這道題測驗的是律師推展業務時必須堅守的倫理紅線,你的法學觀念十分清晰。
禁止支付介紹報酬原則
關於律師招攬案件的方式,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第1項第2款,律師不得以支付介紹人報酬之方式推展業務,但法令或全國律師聯合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本題中,甲律師打算以「抽成酬謝金」的方式請助理引薦案件,正是法規明文禁止的行為。因此,無論是否作成書面明定比例,或是案件有無利害關係,這種作法皆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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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招攬案件規範
💡 律師嚴禁支付報酬予介紹人招攬案件,維護職業公正性。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第1項第2款,律師不得以支付介紹人報酬之方式推展業務,但法令或全國律師聯合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此禁止規定對象包含事務所內部助理,不得約定按件拆分酬金。
- 實務見解認為,支付「佣金」或「回扣」將損及律師執業的獨立性。
- 違反者依《律師法》第73條等規定,可能面臨律師懲戒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