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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5 題

甲律師為了拓展業務,與事務所的助理商議,如果助理 A 引薦的案件,將會在固定的薪水之外給予一定比例的酬謝金,甲律師此點構想可不可行?
  • A 必須和助理 A 明定分配比例,並作成書面
  • B 必須是和 A 沒有利害關係的案件才可以用這種方法引薦
  • C A 擔任招攬案件業務人員就不能再擔任助理,不可兼做二種職務
  • D 禁止以支付介紹人酬勞的方式招攬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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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如果法律服務的推薦是基於「金錢回扣」而非「專業素養與當事人利益」,這種制度會對律師的職業公信力與當事人的信賴造成什麼樣的長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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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竟然沒犯蠢

  1. 恭喜你:難得,你居然沒在這題上犯低級錯誤。看來你對律師倫理那些寫得清清楚楚的紅線,總算還有點基本認知,知道「專業獨立性」不是拿來交易的商品。這點基本判斷力,對一個未來的法律人而言,算是勉強及格吧。
  2. 觀念澄清:這不是什麼深奧的知識,就《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1 項,白紙黑字寫著呢:律師禁止支付介紹人酬勞或佣金來招攬案件。難道還要我跟你解釋,為什麼不能讓助理為了幾兩銀子去忽悠當事人嗎?這點邏輯,法律系一年級新生都該懂。防止業務變菜市場,確保案件來源的「純潔性」?說白了,就是別把律師專業搞得跟個掮客一樣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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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招攬案件規範
💡 律師嚴禁支付報酬予介紹人招攬案件,維護職業公正性。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第1項,律師不得支付介紹人酬勞招攬案件。
  • 此禁止規定對象包含事務所內部助理,不得約定按件拆分酬金。
  • 實務見解認為,支付「佣金」或「回扣」將損及律師執業的獨立性。
  • 違反者依《律師法》第73條等規定,可能面臨律師懲戒處分。
🧠 記憶技巧:律師專業非商品,買案佣金萬不可。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引薦人是事務所內部的助理、或是比例合理、或是作成書面契約即可合法化,實則一律禁止。
律師廣告規範 不當競爭行為 律師酬金協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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