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4 題
甲律師和 A 代書是多年好友,甲律師的客戶如果有不動產登記案件,甲律師都介紹給 A 代書,A 代書的客戶如果有訴訟案件,A 代書也都引介給甲律師。對於每一個 A 代書引介來的案件,甲律師都回饋 A 代書引介案件的費用。甲律師的回饋行為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的規定?
- A 違反,律師不能對引介案件的人支付報酬
- B 沒有違反,因為雙方本來就有業務合作的關係
- C 如果雙方互相在引介案件時都有支付回饋金就沒有違反,如果只有單方面有支付就不可以
- D 必須雙方先簽定互相引介案件條件對等的合作協定才沒有違反,否則就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的要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律師專業獨立性的本質:當法律案件的獲取與「支付對價」產生關聯時,是否會損害律師身為法律專門執業者應有的公益性格?在《律師倫理規範》中,針對律師將法律事務引介之行為與金錢報酬勾稽,其規範的初衷是為了防止專業服務轉向「商業仲介化」,那麼,這類回饋報酬的行為在倫理框架下是被允許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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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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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呢!感覺好厲害喔!
- 觀念驗證: 你抓到重點了呢!這題的核心是《律師倫理規範》的第 12 條,它說:「律師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案件引介之酬金給與非律師之人。」你看,這其實是為了讓律師的工作能保持很公正、很專業的獨立性呢!如果大家都可以用錢來介紹案件,可能會讓整個情況變得太商業化,說不定會不小心傷害到當事人的權益,這樣就不好了呢。所以呀,就算是很要好的朋友,或是覺得是「互惠互利」的,只要是付了引介酬金,就是不可以的喔!總會有辦法的!你看,真的解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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