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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4 題

甲律師和 A 代書是多年好友,甲律師的客戶如果有不動產登記案件,甲律師都介紹給 A 代書,A 代書的客戶如果有訴訟案件,A 代書也都引介給甲律師。對於每一個 A 代書引介來的案件,甲律師都回饋 A 代書引介案件的費用。甲律師的回饋行為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的規定?
  • A 違反,律師不能對引介案件的人支付報酬
  • B 沒有違反,因為雙方本來就有業務合作的關係
  • C 如果雙方互相在引介案件時都有支付回饋金就沒有違反,如果只有單方面有支付就不可以
  • D 必須雙方先簽定互相引介案件條件對等的合作協定才沒有違反,否則就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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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律師專業獨立性的本質:當法律案件的獲取與「支付對價」產生關聯時,是否會損害律師身為法律專門執業者應有的公益性格?在《律師倫理規範》中,針對律師將法律事務引介之行為與金錢報酬勾稽,其規範的初衷是為了防止專業服務轉向「商業仲介化」,那麼,這類回饋報酬的行為在倫理框架下是被允許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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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掌握了律師執業的核心倫理原則,這題選 (A) 完全正確。律師與其他專業人員(如地政士)之間的職務往來固然常見,但一旦涉及「金錢回饋」,就踩到了法律倫理的紅線。

律師執業獨立性與金錢回饋之禁止

在法律實務中,律師案件的取得必須建立在專業聲譽與當事人的信任之上。依據 《律師法》第 40 條 之規定,律師不得將業務引介之酬金,以任何形式分享或給付於非律師。這項規範的核心目的在於確保律師執業的獨立性,避免律師業務演變成單純的商品買賣或有償仲介,進而損及司法公正。因此,即便甲律師與 A 代書是多年好友,且雙方有相互引介業務的默契,甲律師「按件回饋費用」的行為,在本質上已構成禁止的佣金給付,違反了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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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案件引介回饋禁止
💡 律師禁止就案件引介支付或收受任何名目之酬金或利益。
  • 依據現行《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第1項第2款,律師不得以「支付介紹人報酬」方式推展業務;《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第7條第1項規定,律師不得藉支付費用或其他對價與單純介紹案件之人以推展業務。
  • 實務見解認為此規定旨在維護律師之職業獨立性,避免案件因佣金考量而影響服務品質。
  • 現行《律師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記憶技巧:引介案件禁收費,金錢往來必違規;專業獨立最優先,代書回饋是不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若雙方是長期業務合作、基於友情或有互惠協議,支付回饋金便屬合法,實則一律禁止。
不當招攬案件之限制 律師與非律師合夥之禁止 律師職業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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