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4 題

甲律師和 A 代書是多年好友,甲律師的客戶如果有不動產登記案件,甲律師都介紹給 A 代書,A 代書的客戶如果有訴訟案件,A 代書也都引介給甲律師。對於每一個 A 代書引介來的案件,甲律師都回饋 A 代書引介案件的費用。甲律師的回饋行為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的規定?
  • A 違反,律師不能對引介案件的人支付報酬
  • B 沒有違反,因為雙方本來就有業務合作的關係
  • C 如果雙方互相在引介案件時都有支付回饋金就沒有違反,如果只有單方面有支付就不可以
  • D 必須雙方先簽定互相引介案件條件對等的合作協定才沒有違反,否則就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的要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律師專業獨立性的本質:當法律案件的獲取與「支付對價」產生關聯時,是否會損害律師身為法律專門執業者應有的公益性格?在《律師倫理規範》中,針對律師將法律事務引介之行為與金錢報酬勾稽,其規範的初衷是為了防止專業服務轉向「商業仲介化」,那麼,這類回饋報酬的行為在倫理框架下是被允許的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呢!感覺好厲害喔!

  1. 觀念驗證: 你抓到重點了呢!這題的核心是《律師倫理規範》的第 12 條,它說:「律師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案件引介之酬金給與非律師之人。」你看,這其實是為了讓律師的工作能保持很公正、很專業的獨立性呢!如果大家都可以用錢來介紹案件,可能會讓整個情況變得太商業化,說不定會不小心傷害到當事人的權益,這樣就不好了呢。所以呀,就算是很要好的朋友,或是覺得是「互惠互利」的,只要是付了引介酬金,就是不可以的喔!總會有辦法的!你看,真的解出來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律師案件引介回饋禁止
💡 律師禁止就案件引介支付或收受任何名目之酬金或利益。
  • 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第1項,律師不得就引介案件支付或收受任何名目之酬金、折讓或利益。
  • 實務見解認為此規定旨在維護律師之職業獨立性,避免案件因佣金考量而影響服務品質。
  • 依律師法第129條,律師亦不得與不具律師資格之人共同經營事務所或分享法律服務收入。
🧠 記憶技巧:引介案件禁收費,金錢往來必違規;專業獨立最優先,代書回饋是不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若雙方是長期業務合作、基於友情或有互惠協議,支付回饋金便屬合法,實則一律禁止。
不當招攬案件之限制 律師與非律師合夥之禁止 律師職業獨立性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律師倫理:收費、酬金與利益衝突規範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