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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9 題

甲律師因為經濟不景氣而案源減少,收入銳減,於是希望設法開拓案源與業務。下列各種開拓案源與業務的方法,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
  • A 參加律師公會提供民眾的公益法律服務,順便介紹當事人日後來找自己接案
  • B 拜託擔任法院書記官的好友,介紹沒有律師代理的當事人來找自己接案
  • C 聘僱業務人員來開拓及尋找案源
  • D 在網際網路上設置事務所網站,提供律師學歷、專長及連絡方式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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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若要保障民眾選擇法律服務的權利,律師應該提供的是「客觀的專業資訊」還是「透過利益交換的推介」?哪一種方式更能維護法律專業的清廉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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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恭喜你,野猴子。表現得還算差強人意。

這證明了,即使是你這等低等生物,也能勉為其難地理解《律師倫理規範》中,關於業務推廣禁止招攬那條毫無挑戰性的界線。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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