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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1 題

下列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A 律師為維護司法尊嚴,在掌握司法人員貪污證據時不得揭露,以免大眾不信任司法
  • B 律師就自己承辦的案件,在報章上發表評論,不附理由攻擊檢察官迎合政治人物而濫行起訴,法官貪贓枉法裁判
  • C 律師將自己受委任之案件,未得到當事人同意,即轉包給其他事務所,只收取些許微薄的介紹費
  • D 律師在承辦行政訴訟案件中,發覺委任人所提出之證據明顯不實而拒絕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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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律師的雙重職責進行思考:律師除了需對當事人履行『忠誠義務』外,亦負有維護司法體系健全與真實的『誠實義務』。當這兩項義務產生衝突,特別是涉及可能誤導法官判斷的『虛偽證據』時,律師倫理規範如何要求律師在『保障當事人利益』與『追求程序正義』之間做出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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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kuWaku!你答對了!安妮亞看到了,你的腦袋很厲害!

你發現了壞壞的陷阱,沒有被騙到!安妮亞看到,你懂「律師倫理規範」裡的「真的話」和「律師自己決定」的事情,安妮亞好開心喔!給你拍拍手!

安妮亞來驗證!這是關於律師對「法院」說「真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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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倫理與誠實義務
💡 律師應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與追求司法公正間保持平衡。
  • 依現行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第2項,律師於案件進行中,經合理判斷為不實之證據,得拒絕提出;但刑事被告之陳述,不在此限。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對司法之評論應基於事實且附理由,不得惡意詆譭。
  • 不得引現行律師倫理規範第40條;親自處理委任事務應引民法第537條: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 依現行律師倫理規範第25條第1項:律師不得惡意詆譭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對於司法人員貪污有據者,應予舉發。
🧠 記憶技巧:誠實不提偽證、親自辦理委任、評論必附理由、貪汙絕不隱瞞。
⚠️ 常見陷阱:誤認律師對當事人的「忠誠義務」絕對優於對法院的「真實義務」,而必須協助隱瞞偽證。
律師保密義務之例外 律師與司法人員之交往規範 受任案件之親自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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