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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9 題

下列關於律師與司法機關之關係的敘述,何者正確或未違反律師倫理?
  • A 被告辯護律師甲於法院開庭後,接受媒體訪問,得公開批評承辦法官係基於特定政治立場而羈押被告,顯係政治迫害
  • B 乙律師為自訴人撰寫上訴狀,指摘原判決聽信證人片面之詞而判決被告無罪,實乃司法偏袒不公等語
  • C 丙律師基於其對法庭之真實義務,自證人處取得證據後,雖合理判斷其並非真實,仍應提出供法院判斷取捨
  • D 丁律師發現被告所述,合理判斷與真實不符時,基於被告不自證己罪之原則,不應提出被告之陳述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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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律師對法官的裁定或案件證據存疑時,你認為在「律師言論自由 / 當事人利益」與「維護司法公正 / 法庭真實發現」之間,倫理規範應該設定什麼樣的客觀標準來衡量律師的行為是否妥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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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選項 A,恭喜你順利拿下這題的分數!不過要特別說明的是,這其實是一道被考選部公告一律送分的爭議題,無論選 A、B、C 或 D 皆為正確答案。

命題瑕疵與爭議解析

本題旨在測驗律師對司法機關的言論分際與真實義務。然而,本題因命題瑕疵導致全送分,其爭議原因在於原命題引用的「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條號有誤,且在選項涵攝上甚至牽涉到《民事訴訟法》第 436-6 條等程序規範的適用爭議,導致各選項皆無法作為絕對的單一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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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與司法機關關係
💡 律師應尊重司法尊嚴,但得於訴訟程序中合法爭議。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第2項,律師不應公開發表損害司法尊嚴之言論,如指責法官政治迫害。
  • 依現行《律師倫理規範》第16條第2項,律師不得提出明知為虛偽之證據;真實義務相關另見第24條第1項(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
  • 律師於書狀中指摘原判決偏袒或不公,屬正當辯護權利之行使,不違反倫理規範。
  • 律師合理判斷證據為不實時,雖負有真實義務,但亦須兼顧被告防禦權,兩者衝突時應優先守法。
🧠 記憶技巧:狀內據理力爭,狀外謹言慎行;真實義務居首,偽證絕不經手。
⚠️ 常見陷阱:混淆「法庭外公開評論」與「書狀內合理指摘」的界線;誤認真實義務可以被防禦權完全抵銷。
律師之真實義務 律師之保密義務 正當辯護權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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