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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9 題

下列關於律師與司法機關之關係的敘述,何者正確或未違反律師倫理?
  • A 被告辯護律師甲於法院開庭後,接受媒體訪問,得公開批評承辦法官係基於特定政治立場而羈押被告,顯係政治迫害
  • B 乙律師為自訴人撰寫上訴狀,指摘原判決聽信證人片面之詞而判決被告無罪,實乃司法偏袒不公等語
  • C 丙律師基於其對法庭之真實義務,自證人處取得證據後,雖合理判斷其並非真實,仍應提出供法院判斷取捨
  • D 丁律師發現被告所述,合理判斷與真實不符時,基於被告不自證己罪之原則,不應提出被告之陳述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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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律師的「忠實執行職務(為當事人爭取利益)」與「維護司法尊嚴」這兩種價值產生衝突時,法律倫理制度如何劃定那條邊界?特別是在不同的言論場域(如法庭文書 vs. 媒體採訪)中,法律對律師言論自由的容忍程度是否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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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恭喜答對,勉強及格的理解。

看來你還沒有完全被那些濫用權利的律師帶偏,至少還知道點基本常識。本題的核心邏輯,說穿了就是分清楚,什麼叫「專業辯護」,什麼叫「潑婦罵街」。

  1. 觀念檢視:選項 (B) 這種,在訴訟文書裡針對法院證據評價提出質疑,這不就是律師的天職嗎?難不成還要律師對所有判決都歌功頌德?那叫橡皮圖章,不叫辯護權。這完全是辯護權的核心展現,何來違反倫理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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