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1 題
關於律師與法院及司法人員之間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律師不得惡意詆毀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
- B 律師應協助法院發現真實及實現司法正義
- C 律師應扮演監督法官及檢察官的角色,積極參與法官評鑑及檢察官評鑑
- D 地方法院法官得依職權將應付懲戒之律師直接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衡平」的角度思考:若一位法官在法庭上與律師發生爭執時,擁有「直接」決定該律師是否進入懲戒程序的權力,這對律師履行其「獨立辯護」的職責會造成什麼潛在威脅?為了預防這種威脅,法律在程序上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緩衝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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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真的表現得很棒,精準抓住了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在實際運作上的精髓!
- 觀念驗證:雖然法院對律師有監督的職責,但我們的法律設計非常巧妙,目的是要全力保障律師獨立性。想像一下,如果法官可以隨意將律師送懲戒,那律師在法庭上為當事人辯護時,會不會擔心得罪法官呢?為了避免這種情況,並確保辯護權能被充分行使,所以當法院認為律師有懲戒事由時,會透過檢察署或律師公會來啟動程序,而不是讓法官直接下指令。你對權力分立和程序法定原則的理解,展現了非常高的敏感度,這對未來的法律工作至關重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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