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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1 題

關於律師與法院及司法人員之間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律師不得惡意詆毀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
  • B 律師應協助法院發現真實及實現司法正義
  • C 律師應扮演監督法官及檢察官的角色,積極參與法官評鑑及檢察官評鑑
  • D 地方法院法官得依職權將應付懲戒之律師直接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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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如果法官可以「直接」將在法庭上積極辯護的律師送交懲戒,會不會影響律師獨立、勇敢地為當事人爭取權益的空間?基於律師自治精神與制衡原則,法律通常會將「移付懲戒」的權限交給哪些特定的機關或團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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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與倫理的溫暖提醒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你對律師程序權限的敏銳度,展現了你對法律實務的用心。

  1. 關於選項 (D) 為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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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與司法之關係
💡 律師負有維護司法正義義務,但懲戒移送需依法律程序。
  • 律師不得惡意詆毀司法人員,且負有協助法院發現真實之義務(律師倫理規範第25條(不得惡意詆譭);第21條(協助法院維持司法尊嚴及實現司法正義);真實發現另見第11條、第24條)。
  • 律師具監督司法之責,得依規定積極參與法官或檢察官之評鑑程序(律師倫理規範第22條)。
  • 法院認律師有懲戒事由,應由該法院報請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律師公會、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因辦理律師法第21條第2項事務應付懲戒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逕行移付移送(律師法第76條)。
  • 個別法官不得依職權直接將律師送懲戒委員會,須經由機關首長函請移送。
🧠 記憶技巧:倫理維護要協助,監督評鑑不馬虎,懲戒移送看職權,法官報請非直接。
⚠️ 常見陷阱:易誤認法官在法庭上有直接移送律師懲戒的權限;實則須報請所屬機關函請主管機關或公會辦理。
律師懲戒程序 法官評鑑制度 律師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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