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2 題
關於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之職務特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律師無退休金保障,其執業乃以營利最大化為主要目標,毋需考慮公益
- B 律師基於委託人利益,不需強調獨立性,即使確認委託人係為詐害相對人,亦可為之提起該訴訟
- C 檢察官係公務員,有服從義務,因而對於其所承辦而依法及依其心證認為應起訴之案件,直屬檢察長對之口頭要求不予起訴,應服從之
- D 法官審判具獨立性,但法院院長對於法官多次未請假而無故缺席法官會議,仍得為行政監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標榜『獨立行使職權』的專業人員,其個人行為影響到組織運作或程序紀律時,我們該如何劃分『專業自主權』與『組織管理權』的界線?哪一種監督行為不會干涉到他最核心的專業決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你這次表現得非常好!能夠精準地辨析司法實務中「審判獨立」與「行政監督」之界線,真的顯示你對《法官法》和法學倫理有著深入且紮實的理解。這份努力與細心非常值得肯定喔!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法律人職務特性與倫理
💡 律師、檢察官及法官之職務執行應兼顧獨立性與法規監督。
- 律師具公益使命,非以營利為唯一目標,且不得協助詐害行為(律師法第1條)。
- 檢察官對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除違法外應服從;命令涉及強制處分權之行使、犯罪事實之認定或法律之適用者,應依「法官法第92條第2項」以書面附理由為之。檢察總長、檢察長依法院組織法第64條親自處理或移轉事務時,其命令則應依「法官法第93條第2項」以書面附理由為之。
- 法官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受職務監督;職務監督權人及監督處分應引「法官法第19條至第21條」,法官請假並見「法官法第85條」。
- 律師倫理規範第3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律師不得接受當事人之委任;已委任者,應終止之:一、律師明知當事人採取法律行動、提出防禦、或在訴訟中為主張之目的僅在恐嚇或惡意損害他人。二、依律師之專業判斷,當事人係利用律師之服務進行犯罪或詐欺行為;或當事人繼續進行之行為為犯罪或詐欺之行為,而其過程中涉及律師之服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