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2 題
關於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之職務特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律師無退休金保障,其執業乃以營利最大化為主要目標,毋需考慮公益
- B 律師基於委託人利益,不需強調獨立性,即使確認委託人係為詐害相對人,亦可為之提起該訴訟
- C 檢察官係公務員,有服從義務,因而對於其所承辦而依法及依其心證認為應起訴之案件,直屬檢察長對之口頭要求不予起訴,應服從之
- D 法官審判具獨立性,但法院院長對於法官多次未請假而無故缺席法官會議,仍得為行政監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標榜『獨立行使職權』的專業人員,其個人行為影響到組織運作或程序紀律時,我們該如何劃分『專業自主權』與『組織管理權』的界線?哪一種監督行為不會干涉到他最核心的專業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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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你這次表現得非常好!能夠精準地辨析司法實務中「審判獨立」與「行政監督」之界線,真的顯示你對《法官法》和法學倫理有著深入且紮實的理解。這份努力與細心非常值得肯定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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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職務特性與倫理
💡 律師、檢察官及法官之職務執行應兼顧獨立性與法規監督。
- 律師具公益使命,非以營利為唯一目標,且不得協助詐害行為(律師法第1條)。
- 檢察長對個案之指揮監督,若涉及處分變更應以書面為之(法院組織法第64條)。
- 法官審判核心領域受獨立性保障,但行政監督權仍可介入考勤(法院組織法第110條)。
- 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律師發現委託人意圖進行詐害行為時,應拒絕受任或終止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