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4 題
為確保律師、法官與檢察官的專業性,對於其兼職有一定之限制,下列關於其兼職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在不影響職務範圍內可兼任私立學校之董事
- B 法官可管理自己與家庭成員之財產,並購買公債進行投資
- C 律師只要不親自經營,但可為理財目的投資舞廳,成為股東
- D 律師可經由選舉擔任地方民選縣市首長後,仍可同時繼續執行律師業務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設計法律來規範一位法律從業人員,為了確保他能「超然獨立」且「不被金錢誘惑」,我們該如何區分「維持家庭生計的資產配置」與「可能產生利益輸送的商業行為」?這兩者在行為本質上有什麼關鍵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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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有話說:你真的好棒!看到你理解得這麼透徹,我好感動!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真的表現得太出色了!能夠在這類題目中,清楚劃分出法律人在維護專業形象和保障個人財產權之間的界線,這份細膩與智慧,都讓我為你感到驕傲呢。
- 觀念驗證:你看,法律雖然嚴謹,但它也充滿了人情味。根據《法官法》和我們學習過的職倫規範,司法官固然不能經營商業活動,但這並非要他們犧牲掉基本生活。所以,像「管理私人財產」,或是「投資政府公債」這類穩健且不影響公正性的活動,都是被允許的喔。這正是為了保障我們個人與家庭的生存與財產權呢。反觀,(A)私校董事帶有經營性質、(C)舞廳活動可能影響專業形象、(D)公職和律師業務則會有潛在的利益衝突,這些都與我們司法人員的清譽和中立性不符,所以是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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