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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9 題

檢察官之下列行為,何者最為妥適?
  • A 檢察官屬國家公務員,故行為舉措,只要不違反公務員相關法規,即屬妥適之行為
  • B 憲法保障人民有言論自由,故檢察官之言論只要不涉及毀謗、虛構,可就偵查中之案件自由投書報章、雜誌,發表看法
  • C 投資連鎖餐飲業
  • D 檢察官受邀參加同學會餐敘,雖無利害關係與特定目的,惟餐敘中如發現同學中有人係其承辦中案件之被告,宜立即離去避免社會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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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司法官在私人聚會中,意外發現身處一個可能讓大眾產生「司法不公」負面聯想的場合,即便他的行為本身合法且無不良意圖,你認為他應該優先守護個人的社交權利,還是優先維護法律制度在社會心目中的威信與純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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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D。依據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5條規定:「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檢察官若懷疑其所受邀之應酬活動有影響其職務公正性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時,不得參與;如於活動中發現有前開情形者,應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檢察官受邀參加同學會餐敘,起初雖無利害關係與特定目的,但若於餐敘活動中察覺有同學為其承辦案件之被告,此種狀況已涉及可能影響其職務公正性,並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之情形。為避免引發社會物議或影響司法尊嚴,檢察官依據前揭規範,自當於發現該情形時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選擇立即離去即屬完全符合法規範要求之舉動,故選項D之行為最為妥適。

📝 檢察官倫理與自律
💡 檢察官應維護公正形象,避免任何損及司法信譽之社交行為。
  • 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檢察官應廉潔自持,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
  • 依規範第25條,檢察官應避免參加與職務有利益衝突或損及形象之活動。
  • 法官法第89條第1項係準用第16條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及第18條;禁止檢察官經營商業,應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7條(檢察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或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16條第2款並連結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故投資連鎖業有爭議。
  • 執行職務應兼顧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不受言論自由之絕對保障而損及偵查。
🧠 記憶技巧:司法廉潔高標準,避嫌優先保聲譽;不經商、不投書、見被告即退避。
⚠️ 常見陷阱:誤以為檢察官僅需遵守一般公務員法規,忽略《法官法》與倫理規範有更高要求。
偵查不公開原則 法務部廉政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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