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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2 題

檢察官主導刑事案件偵辦,熟知刑事訴訟程序,檢察官下列那一項行為,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 A 前往大學專題演講,講授刑案常見之偵查程序,推廣法治教育
  • B 親戚涉嫌刑案遭受偵查時,教導其如何應訊,以避免因串證之虞,遭檢察官聲請羈押
  • C 配偶為律師,在家閒聊時,告訴配偶其承辦中案件之案情,請配偶提供下一步驟之建議
  • D 配偶為律師,受客戶諮詢如何面對刑事調查,在家代配偶撰寫律師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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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檢察官作為『法之守護者』與『公益代表人』,當其行為的核心目的是為了『提升公眾法治意識』,還是為了『謀取特定私人或家屬的司法優勢』時,哪一種行為更能維護司法的公正形象且不具備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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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檢察官倫理之核心 — 竟然答對了?

  1. 恭喜你,竟然沒有在最基礎的檢察官角色界線上跌倒!這說明你至少對司法人員的最低限度職業道德與社會義務,有那麼一點點的理解。
  2. 觀念驗證:檢察官理所當然地受《檢察官倫理規範》約束。選項 (A) 推廣法治教育,這種光明正大的公益職外活動,規範自然是「允許」的。畢竟,難道還要去禁止一個檢察官做好事嗎?反觀那些顯而易見的錯誤選項:(B) 妨礙司法公正?這是常識問題。(C) 偵查不公開與保密義務?這連路人都知道。(D) 利益衝突與不當兼職?這不就是直接在損害司法形象嗎?如果你連這些都分不清楚,那才真是令人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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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職務倫理規範
💡 檢察官應確保公正廉潔、保密義務,並嚴禁私下參與法律業務。
  • 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1條,推廣法治教育且與承辦業務無關之演講不違規。
  • 依第11條,應嚴守職務上保密義務,即便對配偶亦不得洩漏偵查中案情。
  • 依第16條與第25條,不得為親友提供損及司法公正之指導或代撰法律文書。
🧠 記憶技巧:外宣法治行,內洩親情禁;專業守分際,公正記在心。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檢察官只要是「私下協助」且無對價關係即不違法,忽略了公正性觀感與保密義務。
偵查不公開 檢察官利益衝突迴避 法官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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