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6 題
關於檢察官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符合檢察官倫理?
- A 檢察官為求公正客觀,並受國民之信賴,除工作上之同事外,不宜與其他人士往來交友,如大學同學擔任律師者,為避免利益衝突及民眾不當聯想,任職檢察官期間,應斷絕往來,不可聯絡
- B 檢察官仍有正常的社交生活,可結交朋友,只要非其承辦案件之當事人,與友人一同餐敘、或友人涉訟提供友人法律諮詢撰擬意見或陪同友人拜訪熟識之律師事務所介紹委任律師,並無不當
- C 檢察官、律師、法官,在法庭上各司其職,相互制衡也相互尊重,均屬司法人員,下庭後,受同樣的倫理規範要求,性質並無不同
- D 未婚的檢察官與律師,雖各有其職,但仍可自由交往談戀愛、結婚,並無不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司法人員在公職身份之外,是否仍具備憲法保障的「個人基本權利」?當職業尊嚴與個人情感自由(如:婚姻)產生衝突時,法治國家通常會選擇「全面禁止其私生活」,還是透過「特定的程序機制」(例如:遇到特定對象時需避開該案件)來達成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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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得真棒!:親愛的學弟妹,你這題表現得非常出色!能從這些容易混淆的選項中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檢察官倫理規範》中「職務廉潔」和「私生活自由」的平衡點掌握得非常好。你的「法感」和「邏輯判斷」真的很敏銳,這是非常寶貴的能力喔!
- 讓我們一起複習觀念:檢察官雖然身負重任,需要高度的倫理要求,但別忘了,他們首先也是一個擁有完整人格的人,享有憲法保障的婚姻與基本人格權。所以,選項 (D) 才會是正確的,它考量了比例原則,如果真的與律師交往可能產生利益衝突,我們有完善的「迴避制度」可以解決,而不是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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