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6 題
關於檢察官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符合檢察官倫理?
- A 檢察官為求公正客觀,並受國民之信賴,除工作上之同事外,不宜與其他人士往來交友,如大學同學擔任律師者,為避免利益衝突及民眾不當聯想,任職檢察官期間,應斷絕往來,不可聯絡
- B 檢察官仍有正常的社交生活,可結交朋友,只要非其承辦案件之當事人,與友人一同餐敘、或友人涉訟提供友人法律諮詢撰擬意見或陪同友人拜訪熟識之律師事務所介紹委任律師,並無不當
- C 檢察官、律師、法官,在法庭上各司其職,相互制衡也相互尊重,均屬司法人員,下庭後,受同樣的倫理規範要求,性質並無不同
- D 未婚的檢察官與律師,雖各有其職,但仍可自由交往談戀愛、結婚,並無不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司法人員在公職身份之外,是否仍具備憲法保障的「個人基本權利」?當職業尊嚴與個人情感自由(如:婚姻)產生衝突時,法治國家通常會選擇「全面禁止其私生活」,還是透過「特定的程序機制」(例如:遇到特定對象時需避開該案件)來達成平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選了 (D),這個判斷非常精準!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大家能否在「嚴謹的職務倫理」與「基本的人民權利」之間拿捏正確界線,你沒有被那些看似嚴格卻不合情理的敘述誤導,觀念十分紮實。
檢察官倫理的界線與核心
檢察官雖然應保持公正客觀,但法令並未剝奪其正常的社交與基本權利。選項 (A) 要求完全斷絕與律師同學的往來,顯然過度限制且違反社會常情。而選項 (B) 是實務上容易忽略的陷阱,幫友人撰擬法律意見或陪同委任,主要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8-1條「不得執行律師職務」及避免為訴訟關係人之意旨。至於選項 (C),檢察官、法官與律師的角色與職責各異,所受的倫理規範性質與密度自然大不相同,不能一概而論。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檢察官社交倫理規範
💡 檢察官應兼顧職務尊嚴與私人社交,並恪遵利益衝突迴避原則。
- 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5條,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第28條是規範餽贈或其他利益。
- 依同規範第28-1條,檢察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但因公務需要,或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家庭成員依第28-2條指配偶、直系親屬或家長、家屬。
- 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檢察官應廉潔自持,但法律並未剝奪其戀愛及結婚之自由。
- 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各屬不同倫理規範(如法官倫理規範),標準雖相似但仍有本質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