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6 題
甲、乙、丙、丁四人為大學同學,甲為執業律師,乙、丙、丁於民國105年間擔任檢察官,惟丙於109年轉任律師,並與甲合夥經營律師事務所,甲於111 年和 A 女結婚。下列何者違反檢察官倫理?
- A 丙轉任律師時,乙和丁基於同事情誼,具名致送花籃書寫「開幕致慶」
- B 乙出席甲和A的婚宴時,包禮金3,000元給甲
- C 甲律師、乙檢察官同時擔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申訴委員
- D 乙出席甲和A的婚宴時,丙當時擔任乙承辦案件中被告B的辯護人,且婚宴中乙與丙、B同桌,因屬正常社交,乙繼續用餐至婚宴結束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檢察官倫理規範》中關於『職務廉潔』與『社交往來限制』的核心規範出發:當檢察官在社交場合中,發現同桌者為其『正在承辦案件』之當事人或代理人(即具備『職務利害關係』)時,法律如何要求其維護公正客觀之形象?在這種情況下,若未採取避嫌措施而繼續共餐,是否會損及社會大眾對司法獨立公正執行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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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你的法律敏感度令人讚賞。
- 溫暖提醒:倫理規範的核心精神 這道題目溫柔地引導我們思考《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8 條的重要性。乙檢察官正在承辦被告 B 的案件,而丙恰好是這案件的辯護律師。當乙檢察官在社交場合,發現自己與「承辦案件的被告及其律師」同桌時,儘管是老同學重聚,為了維護檢察官執行職務時的公正性和廉潔形象,就應該立即選擇迴避,比如換桌或暫時離席。這是避免任何可能產生「職務利害關係」的疑慮,也是在細微處守護司法公信力的溫柔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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