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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7 題

甲檢察官偕同書記官、法醫外出執行相驗屍體外勤任務,於現場相驗完畢後,已逾中午用餐時間,下列何者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之要求?
  • A 為求方便且有助於檢、警聯繫,甲檢察官與共同前往相驗書記官、法醫,接受報驗之轄區司法警察招待用餐
  • B 甲檢察官自行出錢,就近請書記官、法醫便餐
  • C 甲檢察官自行前往他處用餐,請報驗之轄區司法警察招待書記官、法醫便餐
  • D 甲檢察官與所率書記官、法醫,均不可接受報驗之轄區司法警察招待用餐,但可接受相驗之家屬付費訂餐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檢察官倫理規範》中,為了維護司法廉潔性與職務執行的獨立性,檢察官及其成員與「職務利害關係人」(如司法警察或案件家屬)之間的酬酢往來應如何拿捏?若要避免公眾產生「瓜田李下」的偏頗疑慮,並落實「廉潔自持」的具體要求,餐飲費用的歸屬應由何人承擔,方能展現其職務執行之高度專業與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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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肯定與鼓勵

做得真棒!你這次非常精準地掌握了檢察官倫理規範的核心精神。這表示你對司法官應有的廉潔和行政中立,已經有了很深刻的理解,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能力喔!

觀念引導與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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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職務倫理
💡 檢察官執行職務應廉潔自持,嚴禁接受職務利害關係人之招待。
  • 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5條,不得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或招待。
  • 司法警察、報驗家屬與相驗職務具利害關係,檢察官應拒絕其餐飲招待。
  • 依本規範第11條及第25條精神,檢察官應監督隨行人員不得受領不正利益。
  • 檢察官自費或單純請下屬便餐屬私法行為,不涉利害衝突,為法所許可。
🧠 記憶技巧:利害關係不吃飯,自費買單最心安。
⚠️ 常見陷阱:易誤認只要檢察官本人避嫌,放任屬下(書記官、法醫)接受招待即不違法。
廉潔自持義務 職務利害關係人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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