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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6 題

檢察官 A 參加大學同學律師 B 之婚宴,律師 C 係 A 正在承辦案件被告甲之辯護人,C、甲係 B 之朋友,亦參加 B 之婚宴。C、甲恰巧安排與 A 同桌。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法律倫理規範的要求?
  • A 婚宴屬正常社交活動,A 雖與 C、甲同桌,但屬於公開場合,毋庸顧慮他人眼光
  • B A 係檢察官,B 係律師,因檢察官與律師職務上對立不相容,為維持檢察公正、廉潔形象,A 不可參加 B 之婚宴
  • C A 在婚宴會場先入席後,C、甲方入席同桌,A 為避免物議,遂先行離去
  • D C、甲入席後,發現 A 在同桌參加喜宴,C 帶同甲向 A 打招呼,並向 A 陳述甲確實係遭冤枉,請 A 主持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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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名檢察官,正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若民眾在餐廳看見你與該案被告「同桌共餐」,即使你們完全沒聊案件,大眾對這場審判的「公正性」會產生什麼聯想?為了捍衛司法在人民心中的信任度,你認為「僅僅是被動不對話」就足夠了嗎?還是應該有更主動的避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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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竟然答對了?令人震驚,看來你對法律倫理中那些「公正廉潔形象」和「客觀義務」的基本常識,還不是一無所知。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檢察官廉潔與社交規範
💡 檢察官執行職務外應謹言慎行,避免損及司法公正與形象。
  •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5條第1項:應避免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不當往來。
  •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檢察官應廉潔自持,不得損及司法公正或形象。
  • 律師倫理規範第23條:律師不得就受任事件於法庭外與承辦人私下接觸。
  • 實務見解:司法官應遵守「瓜田李下」之避嫌準則,防止公眾產生偏見。
🧠 記憶技巧:司法廉潔第一條,同桌被告快閃掉,瓜田李下避物議。
⚠️ 常見陷阱:誤以為公開社交場合即可不拘小節,忽略「職務利害關係人」在場時的迴避義務。
法官倫理規範 不當往來之定義 檢察官職務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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