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6 題
檢察官 A 參加大學同學律師 B 之婚宴,律師 C 係 A 正在承辦案件被告甲之辯護人,C、甲係 B 之朋友,亦參加 B 之婚宴。C、甲恰巧安排與 A 同桌。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法律倫理規範的要求?
- A 婚宴屬正常社交活動,A 雖與 C、甲同桌,但屬於公開場合,毋庸顧慮他人眼光
- B A 係檢察官,B 係律師,因檢察官與律師職務上對立不相容,為維持檢察公正、廉潔形象,A 不可參加 B 之婚宴
- C A 在婚宴會場先入席後,C、甲方入席同桌,A 為避免物議,遂先行離去
- D C、甲入席後,發現 A 在同桌參加喜宴,C 帶同甲向 A 打招呼,並向 A 陳述甲確實係遭冤枉,請 A 主持正義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名檢察官,正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若民眾在餐廳看見你與該案被告「同桌共餐」,即使你們完全沒聊案件,大眾對這場審判的「公正性」會產生什麼聯想?為了捍衛司法在人民心中的信任度,你認為「僅僅是被動不對話」就足夠了嗎?還是應該有更主動的避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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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竟然答對了?令人震驚,看來你對法律倫理中那些「公正廉潔形象」和「客觀義務」的基本常識,還不是一無所知。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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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廉潔與社交規範
💡 檢察官執行職務外應謹言慎行,避免損及司法公正與形象。
-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5條第1項: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第2項:如於活動中發現有影響其職務公正性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應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
-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
- 律師倫理規範第14條第3款:律師不得向司法人員或仲裁人關說案件或從事其他損害司法或仲裁公正之行為;現行第23條為依法指定辯護、代理或輔佐案件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延宕,亦不得收取報酬或費用。
- 實務見解:司法官應遵守「瓜田李下」之避嫌準則,防止公眾產生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