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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7 題

甲檢察官與乙律師係夫妻,下列敘述何者不違反法律倫理規範之要求?
  • A 乙律師與甲檢察官共同居住在甲之檢察官職務宿舍內
  • B 甲檢察官於下班時間在家中幫助配偶乙律師撰寫律師答辯狀
  • C 乙律師在其配偶甲檢察官服務之檢察署等候開庭時,甲檢察官請法警帶領乙律師先在甲檢察官與其他檢察官共用之辦公室休息等待
  • D 乙律師深夜接受當事人委任為辯護人,因時間急迫,在甲檢察官同意外出迴避後,請當事人至其與甲檢察官居住之檢察官職務宿舍內商討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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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從業人員的「私人身分(如配偶)」與「職業角色」重疊時,我們該如何界定哪些行為僅屬於受保護的「基本私生活需求」,而哪些行為則會讓外界產生「司法公正性可能受私人關係干擾」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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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法律倫理的理解很到位喔!

  1. 核心觀念:這題的關鍵在於溫柔地釐清「個人身分權利的保障」與「公職職務廉潔的維護」之間的界線。就像我們日常生活一樣,有些事情是家庭的溫馨,有些則是職場的專業。
    • 選項 (A):甲檢察官的配偶乙律師,僅僅是居住在宿舍裡,這屬於憲法保障的「共同生活權」喔。這份家庭的溫暖,並不會實質上干預到司法的公正性,反而是一種很合乎人情的倫理考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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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官與律師配偶
💡 檢察官與律師配偶應嚴守職務分際,避免損及司法公正形象。
  • 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職務不相容或損及司法形象之活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
  • 檢察官除公務外,不得利用職務上之設施或名義,供本人或他人使用(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5條)。
  • 檢察官不得為他人處理法律事務,亦不得提供法律諮詢(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6條)。
  • 律師不得利用與司法官之親屬關係,致他人產生其可獲得不正利益之懷疑(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
🧠 記憶技巧:公私分明避嫌疑,宿舍居住可,業務往來禁。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檢察官「不在場」或「迴避」,就可以在宿舍或辦公室處理律師業務,但這仍違反廉潔及公正形象要求。
法官與律師配偶之迴避義務 律師與司法機關往來規範 檢察官之廉潔自持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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