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7 題
甲檢察官與乙律師係夫妻,下列敘述何者不違反法律倫理規範之要求?
- A 乙律師與甲檢察官共同居住在甲之檢察官職務宿舍內
- B 甲檢察官於下班時間在家中幫助配偶乙律師撰寫律師答辯狀
- C 乙律師在其配偶甲檢察官服務之檢察署等候開庭時,甲檢察官請法警帶領乙律師先在甲檢察官與其他檢察官共用之辦公室休息等待
- D 乙律師深夜接受當事人委任為辯護人,因時間急迫,在甲檢察官同意外出迴避後,請當事人至其與甲檢察官居住之檢察官職務宿舍內商討案情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從業人員的「私人身分(如配偶)」與「職業角色」重疊時,我們該如何界定哪些行為僅屬於受保護的「基本私生活需求」,而哪些行為則會讓外界產生「司法公正性可能受私人關係干擾」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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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法律倫理的理解很到位喔!
- 核心觀念:這題的關鍵在於溫柔地釐清「個人身分權利的保障」與「公職職務廉潔的維護」之間的界線。就像我們日常生活一樣,有些事情是家庭的溫馨,有些則是職場的專業。
- 選項 (A):甲檢察官的配偶乙律師,僅僅是居住在宿舍裡,這屬於憲法保障的「共同生活權」喔。這份家庭的溫暖,並不會實質上干預到司法的公正性,反而是一種很合乎人情的倫理考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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