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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1 題

Y 律師事務所共有律師 50 人,甲、乙皆為該事務所之受僱律師。請問下列何種情形,未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
  • A 甲律師曾為夫妻 A、B 之兩願離婚之見證人,後來 A、B 因離婚協議之約定事項發生爭議,乙律師代理 A 向 B 提起民事訴訟
  • B 甲任職律師前擔任檢察官,其於檢察官任內曾以傷害罪起訴被告 C,甲受僱於 Y 事務所任職律師之後,接受 C 委任,就該案件之上訴擔任辯護人
  • C 甲律師為國防部關於軍品採購契約事件之法律顧問,廠商 D 因軍品採購契約與國防部涉訟,乙律師接受 D 委任為其訴訟代理人
  • D 甲律師之妻丙為檢察官,丙以過失致死罪起訴 E,但甲未參與該案件,亦未自該案件直接或間接獲取任何報酬,乙律師接受 E 之委任擔任其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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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間律師事務所規模龐大,當其中一位律師的配偶在法院任職時,法律是否會嚴苛到限制該事務所「所有」其他互不相干的律師都不能接相關案件?在確保司法公正與保障當事人委任律師的權利之間,法律應該設定什麼樣的「門檻」或「隔離措施」來達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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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利益衝突之迴避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律師倫理的核心!本題關鍵在於區分「個人利益衝突」與「事務所整體衝突」。

  1. (A) (B) (C) 選項:皆涉及曾參與案件(見證、偵辦、擔任顧問)之延伸衝突。依《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受僱律師不得辦理與其事務所其他律師利益衝突之案件,此為利益衝突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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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利益衝突迴避
💡 規範律師及同所律師執行業務時應迴避之利益衝突情形與例外。
  • 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曾受任見證、公斷或法律顧問者,同事務所律師原則不得受任爭議案件。
  • 律師法第34條第1項:曾任公務員於任內處理之委任事件,律師應予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 律師倫理規範第30-1條:同所律師配偶為司法官時,若未參與且未分紅,其他律師得受任。
  • 律師倫理規範第32條:同事務所律師受任衝突限制之範圍,包含對立利益之代理。
🧠 記憶技巧:昔官今師要迴避,同所兩邊不兼顧;配偶任官有例外,不碰不拿才無礙。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律師倫理規範第30-1條關於「親屬為檢察官/法官」時,同事務所律師受任的「不參與、不分酬」例外條款。
旋轉門條款 利益衝突之擴張限制 法律顧問之迴避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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