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1 題
Y 律師事務所共有律師 50 人,甲、乙皆為該事務所之受僱律師。請問下列何種情形,未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
- A 甲律師曾為夫妻 A、B 之兩願離婚之見證人,後來 A、B 因離婚協議之約定事項發生爭議,乙律師代理 A 向 B 提起民事訴訟
- B 甲任職律師前擔任檢察官,其於檢察官任內曾以傷害罪起訴被告 C,甲受僱於 Y 事務所任職律師之後,接受 C 委任,就該案件之上訴擔任辯護人
- C 甲律師為國防部關於軍品採購契約事件之法律顧問,廠商 D 因軍品採購契約與國防部涉訟,乙律師接受 D 委任為其訴訟代理人
- D 甲律師之妻丙為檢察官,丙以過失致死罪起訴 E,但甲未參與該案件,亦未自該案件直接或間接獲取任何報酬,乙律師接受 E 之委任擔任其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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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間律師事務所規模龐大,當其中一位律師的配偶在法院任職時,法律是否會嚴苛到限制該事務所「所有」其他互不相干的律師都不能接相關案件?在確保司法公正與保障當事人委任律師的權利之間,法律應該設定什麼樣的「門檻」或「隔離措施」來達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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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D。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36條規定,律師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二條受利害衝突之限制者,與其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亦均受相同之限制。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且受限制之律師未參與該事件,亦未自該事件分受任何報酬者,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不受相同之限制,該條第一項第一款明定之例外情事即為「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之事件」。在選項 D 中,甲律師因其配偶為起訴案件之檢察官而受利害衝突之限制,此屬前述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規範之事件範疇;然因甲律師並未參與該案件,亦未自該案件直接或間接獲取任何報酬,完全符合《律師倫理規範》第36條但書第一款之例外規定。因此,與甲律師同屬 Y 律師事務所的乙律師不受相同之限制,乙律師接受被告 E 之委任擔任其辯護人,並未違反相關規範,為未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之情形。
律師利益衝突迴避
💡 規範律師及同所律師執行業務時應迴避之利益衝突情形與例外。
- 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36條: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範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後之利益衝突;第31條第4項規範特定事件已充任見證人者不得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代理人或辯護人;第36條規範第31條第1項、第3項、第32條之同事務所擴張限制。
- 律師法第34條第1項第2款:任法官、檢察官、其他公務員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時曾經處理之事件,律師不得執行其職務。
- 現行律師倫理規範第36條第1項但書:受限制之律師未參與該事件,亦未自該事件分受任何報酬者,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於條文所列情形不受相同限制;另律師法第29條第3項規範律師本人與承辦法官、檢察官等有配偶等親屬關係且受委任在後者應迴避。
- 律師倫理規範第36條:同事務所律師受利害衝突限制之擴張;現行第32條是「律師因受任事件而取得有關委任人之事證或資訊,非經委任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不利於委任人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