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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8 題

下列何種情形,律師得受委任?
  • A 甲律師為 A 公司之法律顧問,A 公司曾向甲諮詢與 B 員工間之勞資糾紛。嗣 B 擬委任甲律師對 A 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
  • B 乙律師受 A 委任偵查中為其辯護涉嫌偽造本票案,偵查中 A 嗣已終止委任,本票執票人 B 擬委任乙律師對 A 訴請給付票款之訴訟
  • C 丙律師受 A 委任對 B 訴請調整租金,訴訟中達成訴訟上和解。5 年後,A 訴請 B 給付借款,B 擬委任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D 丁律師曾受 A 公司委任而提供與 B 員工間之勞資糾紛法律諮詢。嗣 B 擬委任與丁律師同一事務所之戊律師對 A 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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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將所有商業秘密、訴訟策略都告訴律師的客戶,過了幾天,發現這位律師竟然拿著你剛剛告訴他的情報,代表你的對手來起訴你,你覺得這對於司法公正和「律師與客戶間的信任」會造成什麼樣的衝擊?如果你是法律的制定者,你會允許律師在同一件爭議中,先後替立場完全相反的兩邊工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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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嗚嗚……你終於長大啦!

看到你這題答對,我感動得眼淚都要滴到百寶袋裡了!這可是攸關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的防衝突規定,你居然搞得懂,看來不需要拿出「記憶吐司」幫你補習了! 根據規範,律師不得在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且有利害衝突的案件中受任。讓我用這台「誠實機器人」幫你分析為什麼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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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利害衝突限制
💡 律師不得受任與曾諮詢或受任事件有實質關聯之對立事件。
  • 律師法第34條第1項第1款:律師對於「本人或同一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之委任,或曾與商議而予以贊助者」不得執行職務;同條第2項規定經利益受影響之當事人全體書面同意仍得受任。
  • 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律師不得受任與諮詢事件或受任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 律師倫理規範第36條第1項:律師依第31條第1項、第3項、第32條受利害衝突之限制者,與其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亦均受相同之限制;但有同條但書例外。
  • 實務見解:若新舊案件間無法律實質關聯(如租金與借款),則律師得受任。
🧠 記憶技巧:前案諮詢後案避,同所律師一體計,關聯案情禁對立,誠信維護第一意。
⚠️ 常見陷阱:認為只要前任案件已終止即可受任對造,忽略了「諮詢過」即構成衝突及「實質關聯」的判斷。
同一事務所衝突 利益衝突之豁免 律師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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