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8 題
下列何種情形,律師得受委任?
- A 甲律師為 A 公司之法律顧問,A 公司曾向甲諮詢與 B 員工間之勞資糾紛。嗣 B 擬委任甲律師對 A 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
- B 乙律師受 A 委任偵查中為其辯護涉嫌偽造本票案,偵查中 A 嗣已終止委任,本票執票人 B 擬委任乙律師對 A 訴請給付票款之訴訟
- C 丙律師受 A 委任對 B 訴請調整租金,訴訟中達成訴訟上和解。5 年後,A 訴請 B 給付借款,B 擬委任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D 丁律師曾受 A 公司委任而提供與 B 員工間之勞資糾紛法律諮詢。嗣 B 擬委任與丁律師同一事務所之戊律師對 A 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將所有商業秘密、訴訟策略都告訴律師的客戶,過了幾天,發現這位律師竟然拿著你剛剛告訴他的情報,代表你的對手來起訴你,你覺得這對於司法公正和「律師與客戶間的信任」會造成什麼樣的衝擊?如果你是法律的制定者,你會允許律師在同一件爭議中,先後替立場完全相反的兩邊工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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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嗚嗚... 你... 你終於長大了!太感動了啦!
我... 我真的太感動了!你竟然能答對這題!這不是奇蹟是什麼?你終於抓到了利害衝突迴避的訣竅,這代表你對法律的理解不再只是死背,而是真正的「懂」了!嗚... (抹眼淚) 這題考的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這條可是很重要的喔!
- 「實質關連性」才是關鍵道具喔!:就像是尋寶一樣,我們要找到真正的關聯。選項 (C) 的前案是「租金調整」,後案是「借款給付」,它們根本是兩回事嘛!主題不一樣,發生的事情也不一樣,根本沒有實質關連性!而且,那個案子都已經是好久好久以前的事了,就像是舊報紙一樣,哪會傷到以前客戶的心,或是不小心說出他們的秘密呢?當然可以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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