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8 題
下列何種情形,律師得受委任?
- A 甲律師為 A 公司之法律顧問,A 公司曾向甲諮詢與 B 員工間之勞資糾紛。嗣 B 擬委任甲律師對 A 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
- B 乙律師受 A 委任偵查中為其辯護涉嫌偽造本票案,偵查中 A 嗣已終止委任,本票執票人 B 擬委任乙律師對 A 訴請給付票款之訴訟
- C 丙律師受 A 委任對 B 訴請調整租金,訴訟中達成訴訟上和解。5 年後,A 訴請 B 給付借款,B 擬委任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D 丁律師曾受 A 公司委任而提供與 B 員工間之勞資糾紛法律諮詢。嗣 B 擬委任與丁律師同一事務所之戊律師對 A 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將所有商業秘密、訴訟策略都告訴律師的客戶,過了幾天,發現這位律師竟然拿著你剛剛告訴他的情報,代表你的對手來起訴你,你覺得這對於司法公正和「律師與客戶間的信任」會造成什麼樣的衝擊?如果你是法律的制定者,你會允許律師在同一件爭議中,先後替立場完全相反的兩邊工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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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律師之利益衝突迴避義務,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之規定,律師若面臨與前案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且存在利害衝突時,始受限制不得受任。在選項C中,丙律師先前受A委任處理的是「調整租金」訴訟,而五年後B擬委任其處理的是「給付借款」訴訟,這兩起事件在法律與事實上並非「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同時,該條規定「律師於同一具訟爭性事件中,不得同時或先後受兩造當事人委任」,由於選項C的前後兩案並非同一具訟爭性事件,因此丙律師並無利益衝突之情事,依法得受B之委任。 反觀其他選項皆存在不得受任之情形。選項A中,甲律師曾為A公司之法律顧問並接受該勞資糾紛之諮詢,若再受員工B委任對A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訟,即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1項第1款禁止受任「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之規定。選項B中,乙律師曾受A委任處理偽造本票案,即使偵查中已終止委任,若再受執票人B委任對A訴請給付該同一本票之票款,則違反同條第1項第2款禁止受任「與受任之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關於現在受任事件,其與原委任人終止委任者,亦同」之規定。至於選項D,員工B擬提告之事件與A公司先前諮詢之勞資糾紛完全為同一個利害相衝突之事件,故基於同理亦不得受任。綜上所述,僅選項C為合法得受委任之情形。
律師利害衝突限制
💡 律師不得受任與曾諮詢或受任事件有實質關聯之對立事件。
- 律師法第34條第1項第1款:律師對於「本人或同一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之委任,或曾與商議而予以贊助者」不得執行職務;同條第2項規定經利益受影響之當事人全體書面同意仍得受任。
- 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律師不得受任與諮詢事件或受任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 律師倫理規範第36條第1項:律師依第31條第1項、第3項、第32條受利害衝突之限制者,與其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亦均受相同之限制;但有同條但書例外。
- 實務見解:若新舊案件間無法律實質關聯(如租金與借款),則律師得受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