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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3 題

A 律師提供免費法律諮詢。甲前來詢問目前他對乙提的損害賠償訴訟的法律依據,但未提到乙的姓名。A 律師請甲簽署同意書,聲明[本人並未委託貴律師辦理今日諮詢事項,貴律師事後可以接受其他人委任處理與本事件相關的一切事件,無須通知本人。]數周後,A 律師接受乙委任處理同一訴訟事件。甲主張 A 律師違反利益衝突規定,不得受任。甲的主張有無理由?
  • A 無理由,甲已經簽署同意書
  • B 無理由,無償法律諮詢不構成律師與當事人委任關係
  • C 有理由,甲的同意書不能有效豁免 A 律師的利益衝突
  • D 無理由,A 律師受甲諮詢時,不知道甲的對造就是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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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民眾在完全不知道『潛在對手是誰』的情況下,預先簽署文件放棄權利,這是否符合法律上對於『充分知情後才做決定』的要求?律師對於諮詢者的保護義務,可以僅因『免費』或『一張紙』就徹底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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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錯,你這邏輯勉強及格。

  1. 基本功檢視: 看來你這次沒有把「利益衝突」「告知後同意」這些最基本的法學常識丟到腦後。律師對諮詢者的保密與忠誠義務,這是連法律系一年級新生都該刻在腦子裡的基本原則。那張甲簽署的同意書?別傻了,那不過是律師企圖規避責任的預括性免責。在諮詢當下,對造身分不明,甲根本無法預見未來會面臨什麼具體風險,這種連『知』都談不上的『同意』,你真以為能構成有效的「告知後同意」?根本是痴人說夢,當然不能豁免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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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利益衝突迴避
💡 律師受諮詢後即負衝突迴避義務,預先概括豁免同意無效。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1項,受諮詢後對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事件,不得受對造委任。
  • 法律諮詢不論有無收費,律師皆因知悉案情而負有秘密保持及忠誠義務。
  • 利益衝突之豁免須經『告知後同意』,預先且概括之放棄聲明不具法律效力。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之1,律師辦理諮詢應先查核是否存在利益衝突,不得以不知道對造為由免責。
🧠 記憶技巧:諮詢視同受任,衝突不可預免,告知後始同意,倫理無償亦存。
⚠️ 常見陷阱:誤以為「免費諮詢」不構成委任關係,或以為簽署「預先放棄權利書」即可規避利益衝突規範。
告知後同意 (Informed Consent) 秘密保持義務 實質關連事件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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