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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2 題

A女B男、C男D女為兩對夫妻,A女與C男發生性關係。因此B男委任甲律師對C男起訴請求通姦之民事賠償。此外,D女亦委任乙律師對A女起訴請求通姦之民事賠償,A女則委任甲律師應訴。關於律師倫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A)甲違反律師倫理,因為夫妻絕對不可共用同一律師
  • B (B)甲違反律師倫理,因為兩事件有實質關聯,且利害關係及律師角色可能衝突
  • C (C)只要甲曾經對B說明可能的利害關係衝突,且取得B的口頭同意,就可以同時代理A及B
  • D (D)只要甲實際開庭時將其中一件複委任給其受僱律師丙來代理,就不會違反律師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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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律師對於當事人負有高度的「忠誠義務」,若律師在兩起事實上具有高度「實質關聯」的案件中,分別擔任不同當事人的代理人,且在案號 $I$ 中必須主張的事實,極可能損及案號 $II$ 中委任人的法律利益時,這種「利益衝突」的情狀是否會導致律師在執行職務時產生角色矛盾?在這種存在實質衝突的風險下,單純的技術性處理(如口頭說明或複委任他人代理)是否足以化解其倫理上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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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律師倫理規範中關於利益衝突之迴避規定,正確選項為(B)。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律師不得受任「與受任之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同項第8款亦明定不得受任「委任人有數人,而其間利害關係相衝突之事件」。本題中,甲律師先受B男委任對C男提起通姦之民事求償,隨後又受A女委任應訴D女所提之通姦損害賠償。此兩起訴訟均源於A女與C男發生性關係之同一基礎事實,顯屬有實質關連之事件;且B男為受害配偶,A女為通姦配偶,兩人之利害關係存在根本性之衝突,甲律師同時受任將導致角色與利害關係衝突,故選項(B)之論述正確。 關於其他選項之錯誤原因:選項(A)錯誤,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並未規定夫妻絕對不可共用同一律師,只要事件彼此間無利害關係衝突即可共同委任。選項(C)錯誤,依同條第2項規定,律師若欲受任有利益衝突之事件,必須於告知受影響之委任人因利害衝突產生之實質風險,「並得其書面同意後,仍得受任之」,選項僅稱取得口頭同意,不符法條明定須得書面同意之要件。選項(D)錯誤,只要甲律師受任該等利害相衝突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即已違反第31條之規定,無論後續實際開庭時是否將案件複委任給受僱律師代為執行,皆無法阻卻或治癒其違規受任所產生之律師倫理違反責任。

📝 律師利益衝突之迴避
💡 律師受任案件若與現任委任人利害衝突或具實質關聯,原則應迴避。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1項,律師應迴避與現任委任人利益衝突之案件。
  • 實質關連且利害相衝突之事件,原則不得受任;但除第31條第1項第5款外,告知受影響者實質風險並得其書面同意後,仍得受任(現行第31條第2項);但同一具訟爭性事件之兩造或同一造利益衝突數人,不適用同意豁免(第31條第3項)。
  • 縱有同意,若案件屬本質上不相容(如同時代表原被雙方),律師仍不得受任。
  • 事務所內律師受限於同一衝突規範,複委任予同事務所受僱律師仍受限制(現行第36條)。
🧠 記憶技巧:現任對立要迴避,實質關聯需書面,同所律師全受限,角色矛盾必違規。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取得「口頭同意」或「複委任給其他律師」即可規避利益衝突限制。
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 與前任委任人之衝突 律師事務所之利益衝突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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