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2 題
A女B男、C男D女為兩對夫妻,A女與C男發生性關係。因此B男委任甲律師對C男起訴請求通姦之民事賠償。此外,D女亦委任乙律師對A女起訴請求通姦之民事賠償,A女則委任甲律師應訴。關於律師倫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A)甲違反律師倫理,因為夫妻絕對不可共用同一律師
- B (B)甲違反律師倫理,因為兩事件有實質關聯,且利害關係及律師角色可能衝突
- C (C)只要甲曾經對B說明可能的利害關係衝突,且取得B的口頭同意,就可以同時代理A及B
- D (D)只要甲實際開庭時將其中一件複委任給其受僱律師丙來代理,就不會違反律師倫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律師對於當事人負有高度的「忠誠義務」,若律師在兩起事實上具有高度「實質關聯」的案件中,分別擔任不同當事人的代理人,且在案號 $I$ 中必須主張的事實,極可能損及案號 $II$ 中委任人的法律利益時,這種「利益衝突」的情狀是否會導致律師在執行職務時產生角色矛盾?在這種存在實質衝突的風險下,單純的技術性處理(如口頭說明或複委任他人代理)是否足以化解其倫理上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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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倫理:別拿你的執照開玩笑
選 (B) 是基本常識。根據《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禁止利益衝突是律師執業的紅線。
- 為何選 (B):甲律師先幫 B 男告 C 男,又幫 A 女(通姦者)應訴,這兩案根本是同一基礎事實,且 B 男與 A 女利害衝突極大。律師受任這種案件,是嫌自己的懲戒紀錄太乾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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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利益衝突之迴避
💡 律師受任案件若與現任委任人利害衝突或具實質關聯,原則應迴避。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1項,律師應迴避與現任委任人利益衝突之案件。
- 實質關連且利害相衝突之事件,原則不得受任;但除第31條第1項第5款外,告知受影響者實質風險並得其書面同意後,仍得受任(現行第31條第2項);但同一具訟爭性事件之兩造或同一造利益衝突數人,不適用同意豁免(第31條第3項)。
- 縱有同意,若案件屬本質上不相容(如同時代表原被雙方),律師仍不得受任。
- 事務所內律師受限於同一衝突規範,複委任予同事務所受僱律師仍受限制(現行第3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