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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5 題

甲律師和乙律師為親兄弟,但平時很少往來感情也很不好,甲律師受僱於A事務所,乙律師受僱於B事務所,於同一案件中,甲、乙分別受原、被告的委任,是否有違律師倫理規範?
  • A 甲、乙律師之間如能保持執行職務之獨立性,其接受委任即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B 因為甲、乙律師平常沒有往來感情也不好,不構成利害衝突,因此可以分別受任
  • C 因為甲、乙律師間係二親等血親,接受同一案件相對造之委任,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D 因為甲、乙律師分屬不同事務所,沒有利益衝突的問題,因此可以分別受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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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律師對當事人的『忠誠義務』,以及司法程序中『外觀上的公正性』。當兩位對立的訴訟代理人擁有極其親近的血緣連結時,即便他們宣稱彼此不睦,對外界(或當事人)而言,這種身分連結是否仍會產生可能洩露職務秘密或串通的客觀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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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這題測驗了律師倫理規範中「利益衝突」的界線,你沒有被題目情境干擾,判斷十分準確。

親屬關係的客觀迴避標準

依照**《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1項第7款**規定,律師與對造律師具有「二親等內之血親」關係時,不得受任。本題甲、乙為親兄弟,即屬二親等血親。此規範旨在確保程序公正外觀與當事人信任,故即使兩人感情不睦或分屬不同事務所,原則上仍構成利益衝突。當然,依同條第2項規定,除特定情形外,若能告知受影響之委任人並獲書面同意,仍有例外空間,但就本題情境而言,選項(C)點出其違規本質,為最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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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原則雙方對造律師,若為二親等血親,不可以同時接受委任 例外是雙方當事人都同意 那還有甚麼情形也是律師需要迴避,同時也是司法官考試易出現的考點?
📝 律師近親衝突之限制
💡 律師與相對造律師具備第31條第1項第7款親屬關係時,原則不得受任;但符合第31條第2項告知實質風險並取得書面同意者,仍得受任。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1項第4款,律師與相對造律師為二親等內血親者,不得受任。
  • 此規範非絕對限制;在未依第31條第2項告知實質風險並取得書面同意時,不得受任,且感情好壞或主觀獨立性不能取代法定同意程序。
  • 無論律師是否分屬不同事務所,只要存在法定親屬關係且受任同一案件對造,即違反倫理。
  • 規範目的在於維護律師執行職務之公正性,並避免社會對司法公正產生外部疑慮。
🧠 記憶技巧:配偶二血二姻親,對造律師不相親。
⚠️ 常見陷阱:誤以為「感情不佳」或「分屬不同事務所」可作為排除利益衝突的例外理由。
律師利益衝突迴避 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 同一事務所之利害衝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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