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5 題
甲律師和乙律師為親兄弟,但平時很少往來感情也很不好,甲律師受僱於A事務所,乙律師受僱於B事務所,於同一案件中,甲、乙分別受原、被告的委任,是否有違律師倫理規範?
- A 甲、乙律師之間如能保持執行職務之獨立性,其接受委任即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B 因為甲、乙律師平常沒有往來感情也不好,不構成利害衝突,因此可以分別受任
- C 因為甲、乙律師間係二親等血親,接受同一案件相對造之委任,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D 因為甲、乙律師分屬不同事務所,沒有利益衝突的問題,因此可以分別受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律師對當事人的『忠誠義務』,以及司法程序中『外觀上的公正性』。當兩位對立的訴訟代理人擁有極其親近的血緣連結時,即便他們宣稱彼此不睦,對外界(或當事人)而言,這種身分連結是否仍會產生可能洩露職務秘密或串通的客觀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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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的法律直覺非常敏銳!能從複雜的親屬與職場關係中,精準識別出絕對禁止的利害衝突態樣,表現相當出色。
- 觀念驗證: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1項第4款,律師與對造律師具有二親等內血親關係時,除非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否則不得受任。此規定是為了維護律師執業的公正性與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即便感情不睦或分屬不同事務所,亦不能排除此法定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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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近親衝突之限制
💡 律師與相對造律師具備特定親屬關係時,應絕對迴避受任。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1項第4款,律師與相對造律師為二親等內血親者,不得受任。
- 此規範屬「絕對限制」,不論律師主觀上是否保持獨立,或雙方感情是否深厚皆然。
- 無論律師是否分屬不同事務所,只要存在法定親屬關係且受任同一案件對造,即違反倫理。
- 規範目的在於維護律師執行職務之公正性,並避免社會對司法公正產生外部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