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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4 題

檢察官甲之弟張三,因與李四間有合夥糾葛,遭李四委任律師乙對張三提起詐欺取財之刑事自訴,並附帶求償新臺幣 1000 萬元。張三求助於甲,甲即介紹大學同窗律師丙提供諮詢,張三認丙值得信賴即委任丙為其辯護。丙受委任後,為不負甲之託付,於商得張三同意後,約乙見面,盼乙及李四息事寧人,撤回自訴,但為乙及李四所峻拒,乙及李四並於翌日召開記者會,控訴張三詐欺取財於前,仗其兄檢察官之勢壓迫李四撤告於後。甲聞訊,隨即向其長官報告,並公開發表聲明,澄清絕無任何仗勢欺人,及違法協助其弟之舉措。請問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甲與弟張三間,為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甲應迴避與張三有關之所有具體案件,不得介紹辯護人
  • B 律師乙召開記者會,屬維護其委任人李四權益之正當行為,並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C 律師丙與律師乙見面協商行為,因事先徵得張三同意,並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D 檢察官甲之上開公開聲明,違反檢察官不得以私人或機關代表名義,任意公開發表言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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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律師,在未經委託人授權的情況下私自與對手協議,可能會損害當事人的訴訟策略;反之,若你想在法律架構下合法地減少當事人的訟累(例如促成和解),你認為在展開行動前,最核心的「正當化程序」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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