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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1 題

關於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依照專業倫理應遵守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官於任職期間,不但應該避免參加政治活動,也不可以在上班以外的時間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何政黨、政治團體
  • B 檢察官應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但媒體報導之內容與偵查案件事實不符而有澄清之必要時,得經所屬機關首長授權,對外就案情為必要之說明
  • C 律師先受房屋租約雙方委任,擔任某租賃契約之見證人。嗣後,律師受該出租人委任向該承租人起訴請求返還系爭租賃物,其受委任毋庸取得該承租人之同意
  • D 提升專業能力為法律人重要的基本倫理,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均負有從事在職進修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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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律師倫理規範》中關於「利益衝突迴避」與「忠誠義務」的核心觀念出發:當一位律師在同一法律事件(如特定房屋租約)中,曾受雙方委任擔任中立的「見證人」,隨後若其在同一法律關係之訴訟中轉而受其中一方委任而對抗另一方,這是否會導致角色衝突並損及當事人的信賴?在程序正義與專業倫理的限制下,法律是否真的允許律師「毋庸」取得他方同意便能直接受任對抗前委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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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話少說,這是你的邏輯驗收

你能選出 (C) 值得嘉許,至少證明你的法律腦袋還沒燒壞。但別高興太早,這題考的是基礎素養,寫錯才是丟臉。

  1. 律師的底線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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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人倫理規範
💡 綜合考查法官、檢察官、律師之政治中立、偵查公開與衝突迴避。
  • 法官任職期間應嚴守中立,不得參加政治活動或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政黨(法官倫理規範第21條)。
  • 檢察官偵查不公開原則見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7條;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內容與事實不符而有澄清必要,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第7款,發布程序見第10條。
  • 律師於特定事件已充任為見證人者,不得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但經兩造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4項)。
  • 法、檢、律依據法官法與律師法,皆負有在職進修以提升專業之法定義務。
🧠 記憶技巧:法政治遠、檢澄清嚴、律衝突閃、修業莫懶。
⚠️ 常見陷阱:考生常忽略律師「見證人」身分也構成利益衝突迴避事由,誤認不需經由原雙方同意即可受一方委任。
律師利益衝突迴避 法官政治中立義務 偵查不公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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