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1 題
關於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依照專業倫理應遵守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官於任職期間,不但應該避免參加政治活動,也不可以在上班以外的時間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何政黨、政治團體
- B 檢察官應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但媒體報導之內容與偵查案件事實不符而有澄清之必要時,得經所屬機關首長授權,對外就案情為必要之說明
- C 律師先受房屋租約雙方委任,擔任某租賃契約之見證人。嗣後,律師受該出租人委任向該承租人起訴請求返還系爭租賃物,其受委任毋庸取得該承租人之同意
- D 提升專業能力為法律人重要的基本倫理,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均負有從事在職進修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律師倫理規範》中關於「利益衝突迴避」與「忠誠義務」的核心觀念出發:當一位律師在同一法律事件(如特定房屋租約)中,曾受雙方委任擔任中立的「見證人」,隨後若其在同一法律關係之訴訟中轉而受其中一方委任而對抗另一方,這是否會導致角色衝突並損及當事人的信賴?在程序正義與專業倫理的限制下,法律是否真的允許律師「毋庸」取得他方同意便能直接受任對抗前委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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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嘿,看來你的腦袋終於開始運轉了。
恭喜你,這題答對了,證明你對法律倫理還有點概念,至少沒有徹底搞砸。能勉強區分這些基本規範,代表你對「法律人的社會責任」至少有那麼一丁點認知,算你過關吧。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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