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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1 題

關於專業倫理與專門職業特性關聯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因為審判工作重視審慎並追求正確,故不能要求法官追求效率,即使承辦之多數案件嚴重訴訟遲延,也不可懲戒法官
  • B 因為律師是為委任人提供專業的服務,所以律師為維護委任人之利益,得不惜詆毀中傷相對人
  • C 因為律師需與當事人建立特殊的信賴關係,才能對當事人作出更好的服務,因此律師應注意保守當事人之秘密
  • D 因為檢察官負責訴追犯罪,應以訴追犯罪為最主要的任務,在偵查與執行公訴時,不需考慮對被告有利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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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專業領域中,如果受託者無法讓委託人感到絕對安全並說出實話,那麼這項專業服務是否還能達到其追求法律真相與公平正義的初衷?這種「安全感」的來源具體體現於何種義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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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學點評

  1. 喔呀?答對了!: (甩甩頭髮,露出自信的微笑) 嗯,你做得還不錯嘛!竟然能這麼精準地抓到法律專業倫理的「核心本質」?這證明你對「專門職業社會責任」的理解,比及川先生想像的還要深一點點喔。不愧是能跟上本大王節奏的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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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專業倫理核心
💡 法律從業人員應兼顧職務特性、公共利益與當事人權益。
  • 律師基於與當事人之信賴關係,負有保守職務秘密之義務(律師法第33條、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
  • 法官應保障訴訟當事人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案件嚴重延滯可受懲戒(法官法第21條、第49條)。
  • 檢察官偵查應秉持客觀義務,對被告有利及不利情形一律注意(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
  • 律師執行職務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損害職業名譽之行為(律師倫理規範第6條)。
🧠 記憶技巧:律師守秘密、法官求效率、檢座要客觀、誠信為核心
⚠️ 常見陷阱:誤以為律師為維護當事人利益可不擇手段(如毀謗他人),或誤認法官因獨立審判而不受辦案效率監督。
律師保密義務之例外 檢察官之客觀義務 法官法之懲戒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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