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1 題
關於法律專業倫理受規範者之職業特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
- B 律師業具有自由獨立性
- C 基於裁判安定性,法官應受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研究結論之拘束
- D 檢察官職務包括公益代表人之性質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核心思考《憲法》第 80 條關於「審判獨立」的定義:法官在行使職權時,應僅受何種位階之規範拘束?對於司法實務中產出的「法律座談會研究結論」,其法律性質是否等同於正式法律或憲法,進而具備限制法官依其法律確信進行判斷的強行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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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刀流解題:別被那些雜魚觀念給誤導了
把頭巾綁好,這題你答得還算乾脆,沒迷路。這招三刀流解題法,記好了:
- 認清劍道:選項 (C) 是錯的。根據《憲法》第 80 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什麼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的結論,說穿了只是「學術與實務之意見交流」,根本沒資格當成法律規範來拘束法官,不然審判獨立就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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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人員特性
💡 法律專業之公共性、獨立性與法官審判不受座談結論拘束
- 法官依憲法第80條獨立審判,法律座談會研究結論僅具參考性質,無法律上拘束力。
- 律師法第1條規範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法第2條規定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
- 檢察官依法官法第86條規定,為公益代表人,應秉持客觀義務公正執行職務。
- 律師業具高度獨立性,雖具營利性但非單純商業,亦受律師法第68條第2項授權訂定律師倫理規範;律師倫理規範第4條規定律師應重視職務之自由與獨立,第7條規定律師應體認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律師法第7條並非倫理規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