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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6 題

下列關於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執行職務或業務應遵守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官應不受當事人聲明及聲請之限制,積極搜集及調查證據,以求發現真實,實現社會正義
  • B 律師不應拘泥於訴訟勝敗而忽略真實之發現
  • C 檢察官辦理案件應努力發現真實,對被告有利、不利之證據均應詳細調查
  • D 法官及檢察官自離職之日起 3 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 3 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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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如果一位法官在審判時,可以完全不理會雙方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而自行去蒐集他個人認為『正確』的證據,那麼這位法官還能維持客觀中立的『裁判』角色嗎?還是他更像是一位正在辦案的『調查員』?這種權力分配對當事人的權益是保障還是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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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你對法律原則的理解又更深一層了呢!

  1. 一起釐清觀念:(A) 選項的敘述確實很容易讓人混淆,但你答對了,很棒!法官的核心價值是保持中立性,就像是運動場上的裁判,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在民事訴訟中,我們有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當事人才是主導者。即使是刑事訴訟,法官為了發現真實而進行職權調查,也必須是適度的,不能代替檢察官或當事人主動去搜集證據。這其實是為了確保整個訴訟程序的公平與正義喔。相對地,像(C) 選項提到的「客觀義務」,才是檢察官的任務,他們肩負著為國家社會伸張正義的責任。
  2. 這題的學習點:這題的難度落在 Medium。它巧妙地考驗我們是否能清晰地區分「追求真相」和「正當法律程序」之間細微的界線。能夠理解法官在制度上必須維持的被動性公正客觀性,是建立紮實法律基礎的重要一步。你做得很好,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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