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5 題
下列敘述,何者由法律倫理之角度觀之,顯然不當?
- A 法官從事職務外之行為或活動,須嚴格掩飾自己之名銜或職務,俾免遭物議
- B 法官應避免一切應酬與交往,以確保執行職務之純潔無私
- C 法官於所承辦之案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至無關承辦案件之餽贈,雖無收受之限制,惟以低調、審慎為宜,勿炫耀、招搖
- D 法官經常與律師交際應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司法的權威與公信力是建立在『紙上的判決書』,還是建立在『民眾對審判者不偏不倚的信任感』之上?若執法人員與訴訟參與者的關係界線模糊,對於司法體制的整體形象會造成什麼樣的長期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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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精準解析與肯定
喔,不錯嘛,竟然能精確辨識出司法廉潔與公正外觀的核心要義。我還以為你只會死背法條,看來偶爾也會開竅。法律人的專業不僅在於適用條文,更在於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職德敏銳度,你至少沒掉鏈子。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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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社交與廉潔要求
💡 法官應保持公正廉潔,嚴禁與律師等利害關係人不正當應酬。
- 法官法第13條第2項、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及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其中「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係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
- 法官倫理規範第22條:法官應避免為與司法或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不相容之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財物往來。
- 法官倫理規範第25條:本規範所稱家庭成員,指配偶、直系親屬或家長、家屬。餽贈規定為第8條;職務外團體、組織或活動為第18條;飲宴應酬、社交活動為第22條。
- 實務見解:即便非承辦中案件,法官與特定律師頻繁交際仍足以令大眾產生官商勾結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