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6 題
下列何一行為,未違背法官倫理規範之要求?
- A 法官甲在轄區之 A 銀行有 1 年期定期存款一筆,於存款期間受理 A 銀行之訴訟案件,並未終止其存款,且於定期存款期間屆至時,受領原約定之利息
- B 法官乙雖經常向擔任律師之大學同學丙、丁借款購買基金及投資不動產,但均給付適當之利息及遵期還款,亦未就其承辦之案件給予丙、丁特別之對待,或為其關說
- C 法官戊明知 B 建設公司董事長為其審理之詐欺案件之被告,見 B 建設公司在某森林公園旁起造銷售之房屋一批甚合其家庭之需求,以通常交易價格,向 B 建設公司購入其中一戶
- D 法官辛平易近人,遇熟識之律師至法院開庭,均邀請至其辦公室泡茶聊天,並藉此機會商討案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官與訴訟當事人發生互動時,如果該行為是『任何人都能在公開市場依相同條件取得的服務』(如超商買水、銀行公告定存),與『需要雙方私下達成共識的私人交易』(如私下借錢、議價買房),哪一種行為較不容易讓社會大眾產生『官商勾結』或『人情包袱』的負面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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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清楚劃分司法廉潔與日常生活所需之間的界線,這顯示你對《法官倫理規範》中「公正、廉潔、獨立」這些核心價值有了深刻的理解。這份敏銳度,正是未來成為一位優秀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特質,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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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倫理與行為規範
💡 法官應迴避與案件關係人或律師產生足以影響公正之利益往來。
- 法官應避免為與司法或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不相容之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財物往來(法官倫理規範第22條);涉及律師財務往來之細部表述可參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3點。
- 法官倫理規範第22條;金融機構正當交易例外之細部依據為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3點。
- 法官就承辦案件,除法定例外外,不得僅與一方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溝通、會面(法官倫理規範第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