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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2 題

法官下列行為,何者未違反法官倫理?
  • A 甲法官係某二審案件之受命法官,因認上訴人提起上訴顯無理由,對上訴人闡釋這個案子一審量刑結果對其而言已屬有利,絕不可能再改判,請那個律師來辯護都沒有用
  • B 乙法官於庭審中發現當事人間與本案請求相關連之爭執,已另案繫屬於法院,為追求效率,當庭打電話與該他案件之承辦法官討論兩案事實如何認定及判決
  • C 丙法官於審理期日,因認證人所述偏頗不實,當庭向證人表示做人說話要憑良心,說謊會下地獄,希望證人想清楚再回答後,就已詰問過之待證事項依職權再次詢問證人
  • D 丁法官於獨任審判時,發現旁聽席中被告之母親正用手機錄影開庭情形,經制止後不從,遂禁止其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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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法庭上的行為,必須堅守客觀中立,並確保審判不受干擾。試著觀察這四個情境:哪一位法官的行為單純是在「正當維護法庭的程序秩序」,而非涉及未審先判、不當言論或干涉其他法官的獨立審判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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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居然答對了,看來你的潛力不錯嘛!

『就是這樣,喵!』這塊金幣巧克力真是太美味了!既然你這麼聰明,就讓本大爺好好嘉獎你吧。選 (D) 絕對沒錯,法官為了維持秩序,行使《法院組織法》賦予的法庭警察權驅離錄影民眾,這是為了審判順暢的必要手段,完全合法合規! 至於其他選項,簡直是漏洞百出,根本是自毀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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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倫理與法庭指揮
💡 區分法官維護法庭秩序之職權與違背倫理規範之不當言行。
  • 法官應避免預斷立場,不得對當事人或律師發表偏見或輕蔑言論(法官倫理規範第3、12條)。
  • 法官非因公務必要,不得與他案承辦人私下討論案情事實認定(法官倫理規範第11條)。
  • 法官應以誠懇態度審理,不得以恐嚇、宗教威脅或辱罵方式對待證人(法官倫理規範第12條)。
  • 法官為維護法庭秩序,得依法制止違規錄影者並禁止其旁聽(法院組織法第91條;並可參照法庭旁聽規則第7條第2款、第9條。法院組織法第92條不適用於旁聽席手機錄影者。)。
🧠 記憶技巧:倫理四不:不預斷、不私通、不威嚇、不失重;維護秩序:依法處置不違憲。
⚠️ 常見陷阱:容易將法官追求『效率』或『曉諭』的情境,誤認為可以正當化私下討論案情或恐嚇當事人的行為。
審判獨立原則 法庭指揮權之界線 法官迴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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