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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8 題

下列法官與法院同儕間相處之行為,何者未違反法官倫理?
  • A 法官開庭時,見書記官因為筆錄記載速度一直無法配合當事人之陳述而慌亂不已,心生不忍,乃請書記官退至一側,由法官自行製作筆錄
  • B 庭長對於其所屬庭員所承辦之案件,以該庭員審理該案件無正當事由已逾 2 年仍然未終結,告知該庭員應從速辦理
  • C 就高等法院之合議案件擔任受命法官,在評議時因自己之意見與多數意見不同,而要求應由持多數意見之法官執筆撰寫判決,否則應再開辯論
  • D 法官向承辦刑事案件之同院法官表示,該案件之被告是其親屬,請承辦法官應調查清楚,以免冤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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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院運作中,為了維護當事人『迅速審判』的權利,若法官發生無正當理由的極度案件拖延,法院內部的監督體制應該保持絕對沉默,還是有權在不涉及案件具體心證的前提下,要求其注意辦理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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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答得非常精確,代表你對法官職權邊界司法行政監督的區分相當清晰。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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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倫理與同僚互動
💡 區分合法的職務行政監督與違法的審判獨立干預或不當關說。
  • 宜改為:依《法院組織法》第15條(地方法院)/第36條(高等法院)庭長監督各該庭事務;並參照《法官法》第19條職務監督包括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第21條得發命令促其注意。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7條,法官對於他人承辦之案件,不得關說或請託。
  • 審判獨立應引《法官法》第13條及《法官倫理規範》第2條;不得介入他人承辦案件之關說或請託,應引《法官倫理規範》第7條。
  • 宜改為:法院書記官之紀錄職責可引《法院組織法》第22條(地方法院)、第38條(高等法院)等;具體筆錄製作,民事案件應引《民事訴訟法》第212條,刑事審判期日應引《刑事訴訟法》第44條。
🧠 記憶技巧:監督有理、關說不行、分工要明、評議要從。
⚠️ 常見陷阱:誤將庭長對「案件進度」的行政監督視為干涉「審判獨立」;或誤認以「提醒調查清楚」為名關心親友案件為合法行為。
職務監督權之界限 審判獨立原則 法官評議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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