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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7 題

地方法院法官甲與法官乙相識多年,經由報載,知悉法官乙甫宣判之某一案件結果,對於法官乙於該案中所持之見解非常不以為然,其於該案件確定前之下列行為,何者違反法律倫理之要求?
  • A 於日記本中記錄自己之感想
  • B 提供相關之判決先例及論文給法官乙,作為其未來辦案之參考
  • C 回家與配偶閒聊時,抒發己見
  • D 在高等法院舉辦之法律問題座談會中,研討該案件應如何正確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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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司法案件尚未定讞時,若另一位擁有權威身分的法官,在正式且具公信力的場合公開評論該案的法律適用,這種行為是否會讓案件的承審法官感受到壓力,進而動搖了司法體系中最重要的哪一項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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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這題的關鍵就在於我們法官的倫理規範第 17 條。這條規定就像一道溫柔的防線,提醒我們,對於那些「尚未確定」的案件,法官不能隨意發表可能影響審判公正,或損害司法尊嚴的言論。想想看,選項 (D) 裡,在法律問題座談會上「討論特定個案」,這就像是在案件還沒結案前,就讓大家七嘴八舌地給出意見,是不是很容易形成一種無形的壓力,甚至讓大家對案件產生預設的立場呢?這樣一來,原本應該獨立審判的法官,他的審判獨立性就可能受到干擾了。所以,這當然是違反規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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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評論未結案件
💡 法官對未確定案件不得發表足以影響審判之評論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第1項,法官不得對未確定案件發表影響審判之言論。
  • 私人場域(如日記、配偶)之意見抒發,不構成對司法公正形象之侵害。
  • 公開研討特定待決案件會干預他案審判獨立,屬法官倫理禁止之行為。
  • 提供通案性判決或論文給同仁參考(非針對特定案),通常被視為職務協助。
🧠 記憶技巧:未結案件不公開,私人抒發沒問題。
⚠️ 常見陷阱:誤認只要標榜「學術研討」即可針對具體且未確定之案件進行細節辯論。
審判獨立性 法官自律義務 法官言論自由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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