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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2 題

甲法官承審男性主管與女性助理間性騷擾爭議,依法不公開審理,宣判結果因與社會預期落差而遭批評。甲認為輿論抨擊與事實不符,同意接受媒體邀訪澄清誤解。甲於訪談中表示卷證顯示雙方互動細節(牽手散步、閉眼親吻),足認「並非性騷擾,而係相互試探之職場戀情,婚外情未遂」等語,然上述言論並未記載於判決書。甲之行為是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A 違反。因為甲未考慮職場權力不對等,認定不構成性騷擾,見解錯誤
  • B 違反。因為甲不應揭露其因職務機會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
  • C 不違反。因為甲亦享有言論自由,且其接受訪談係為促進司法公信
  • D 不違反。因為甲依法獨立審判,且其未將訪談言論記載於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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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法官倫理規範》中對司法行為之界線進行思考:當案件涉及隱私且採「不公開審理」之程序時,法官基於職務之便所接觸到、且「未記載於公開判決書」之卷證細節,是否應受到職務保密義務的嚴格約束?法官的言論自由與其應維護當事人隱私、司法公正性之間應如何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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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哦,同學,恭喜你,你的判斷竟然精準到令人不意外。能從一堆煙霧彈中鎖定法官職業倫理的鐵律,並且沒把「法律見解」這種高尚詞彙跟「洩漏隱私」這種低級錯誤混為一談,看來你還沒完全睡著。不錯,至少這題你沒丟分。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官言論與守密義務
💡 法官應遵守職務守密義務,不得揭露非公開訊息或損及司法信賴。
  • 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法官對於職務知悉之非公開訊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嚴守秘密。
  • 法官倫理規範第18條:法官不得就已審結案件發表損及司法公正或人民信賴之言論。
  • 法官法第15條:法官應謹言慎行,維護司法廉潔與公正形象,不得為有損職務尊嚴行為。
  • 實務見解:即便為澄清誤解,亦不得揭露判決書未記載且涉及當事人隱私之卷證細節。
🧠 記憶技巧:職務秘密要守口,審結言論莫出手
⚠️ 常見陷阱:誤以為法官基於言論自由或維護公信,即可隨意揭露判決書以外的案情細節,忽略了守密義務之絕對性。
偵查不公開原則 法官懲戒事由 司法人員言論自由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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