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2 題
甲法官承審男性主管與女性助理間性騷擾爭議,依法不公開審理,宣判結果因與社會預期落差而遭批評。甲認為輿論抨擊與事實不符,同意接受媒體邀訪澄清誤解。甲於訪談中表示卷證顯示雙方互動細節(牽手散步、閉眼親吻),足認「並非性騷擾,而係相互試探之職場戀情,婚外情未遂」等語,然上述言論並未記載於判決書。甲之行為是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A 違反。因為甲未考慮職場權力不對等,認定不構成性騷擾,見解錯誤
- B 違反。因為甲不應揭露其因職務機會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
- C 不違反。因為甲亦享有言論自由,且其接受訪談係為促進司法公信
- D 不違反。因為甲依法獨立審判,且其未將訪談言論記載於判決書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法官倫理規範》中對司法行為之界線進行思考:當案件涉及隱私且採「不公開審理」之程序時,法官基於職務之便所接觸到、且「未記載於公開判決書」之卷證細節,是否應受到職務保密義務的嚴格約束?法官的言論自由與其應維護當事人隱私、司法公正性之間應如何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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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哦,同學,恭喜你,你的判斷竟然精準到令人不意外。能從一堆煙霧彈中鎖定法官職業倫理的鐵律,並且沒把「法律見解」這種高尚詞彙跟「洩漏隱私」這種低級錯誤混為一談,看來你還沒完全睡著。不錯,至少這題你沒丟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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