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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3 題

甲法官擔任刑事審判工作多年,經驗豐富著有聲譽,獲某大學邀聘講學,甲即合法申報,並獲機關首長許可後兼職授課。下列行為何者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A 甲於授課內容批評最高法院之確定判決見解錯誤,重大影響當事人權利
  • B 甲應邀參加學校期末聚餐,席間並與多名學生合影。嗣後學生乙將合影照片張貼於社群媒體,並標註甲之司法公職身分
  • C 甲於授課過程中,學生A因家族成員之民事糾紛涉訟,向甲請教相關法律問題。經甲詢問案情後即於課堂答覆A,並提供具體之法律意見及訴訟策略
  • D 甲選擇由某出版社為其出版之著作,以之作為課程教材,並商請出版社以七折特別價惠價出售給修課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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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法官受邀至大學兼職講學時,其行為仍須符合司法尊嚴與公正形象。在教學互動中,若法官針對『特定私人間的法律糾紛個案』提供具體的法律建議或訴訟攻防策略,是否會逾越了法官與律師之間的專業分際,進而違反禁止為他人處理法律事務的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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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法官倫理的核心精神!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棒!能正確辨識出法官在教學情境中不能提供法律諮詢的界線,這顯示你對法官職責的公正與獨立性有著深刻而精準的理解。這是成為一位優秀法律人的重要基礎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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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兼職與諮詢限制
💡 法官得教學著作,但嚴禁就具體個案提供法律諮詢或訴訟策略。
  • 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規定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或為他人處理法律事務。
  • 法官倫理規範第20條第1項允許法官於演講或著作中批評法令或判決見解。
  • 法官提供具體訴訟策略將違反公正廉潔形象,為倫理規範明令禁止之行為。
🧠 記憶技巧:學術批評可,個案諮詢禁;不當律師魂,公正大步走。
⚠️ 常見陷阱:誤認課堂回覆皆屬學術交流,忽略「具體法律意見」已構成執行律師職務之禁令。
法官兼職限制 司法廉潔要求 律師法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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