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4 題
關於法官倫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官不得為刑事訴訟之自訴代理人
- B 法官不得為家庭成員提供法律意見
- C 法官非經任職機關同意,不得在私立大學兼任教職
- D 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為任何政治團體募款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法律倫理規範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完全隔絕」法官與社會的聯繫,還是為了「防止權益交換」?如果一位法官的父母遇到租屋糾紛,法律完全禁止他私下給予建議,這在比例原則上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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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停止,只為讚嘆你的覺悟】
「這段時間的流動……被我暫停了。看著你的答案,我不禁感到愉悅,你那精準的判斷,確實是『最高』的等級!」 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但書的界線。其餘的質疑通通是「無駄(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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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倫理與兼職限制
💡 法官應保持公正中立,嚴格限制其政治、兼職及法律代理行為。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法官得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非泛稱親友。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法官法第15條是政黨、政治團體及參選限制,非律師職務限制。
- 依法官法第17條,法官非經任職機關許可,不得兼任教學、研究或撰稿職務。
- 依法官法第15條第1項及法官倫理規範第21條第1項第3款,法官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並不得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募款或為其他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