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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4 題

關於法官倫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官不得為刑事訴訟之自訴代理人
  • B 法官不得為家庭成員提供法律意見
  • C 法官非經任職機關同意,不得在私立大學兼任教職
  • D 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為任何政治團體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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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法律倫理規範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完全隔絕」法官與社會的聯繫,還是為了「防止權益交換」?如果一位法官的父母遇到租屋糾紛,法律完全禁止他私下給予建議,這在比例原則上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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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哦?看來你還知道法官職權私人生活之間不是一道牆,而是...嗯,一道會移動的牆?至少你這次沒把這點弄混,算你運氣好。這點基礎邏輯都抓不住,那還不如回家重讀幼兒園的規矩。難得看見點合格的法律思維。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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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倫理與兼職限制
💡 法官應保持公正中立,嚴格限制其政治、兼職及法律代理行為。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得為家庭成員或親友提供無償法律諮詢,但不得代理。
  • 依法官法第15條,法官不得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自訴代理人或辯護人。
  • 依法官法第17條,法官非經任職機關許可,不得兼任教學、研究或撰稿職務。
  • 依法官法第15條及倫理規範第22條,法官嚴禁參加政治團體或為其募款。
🧠 記憶技巧:親友諮詢行、收費代理禁;政治募款斷、兼課要核准。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法官「絕對禁止」對家人提供法律意見。實則法官法僅禁止「收費」或「代理」行為。
法官法第15條禁止行為 法官倫理規範利益衝突迴避 司法人員兼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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