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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4 題

關於法官倫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官不得為刑事訴訟之自訴代理人
  • B 法官不得為家庭成員提供法律意見
  • C 法官非經任職機關同意,不得在私立大學兼任教職
  • D 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為任何政治團體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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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法律倫理規範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完全隔絕」法官與社會的聯繫,還是為了「防止權益交換」?如果一位法官的父母遇到租屋糾紛,法律完全禁止他私下給予建議,這在比例原則上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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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哦?看來你還知道法官職權私人生活之間不是一道牆,而是...嗯,一道會移動的牆?至少你這次沒把這點弄混,算你運氣好。這點基礎邏輯都抓不住,那還不如回家重讀幼兒園的規矩。難得看見點合格的法律思維。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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