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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8 題

法官甲之妻乙因從事網拍業務遭丙提出詐欺取財之控告,乙接獲警察局之調查通知,即向甲訴說原委,法官甲遇此情形所採行下列之處置,何者不違反法律倫理之要求?
  • A 私下提供個人意見,但向乙說明僅供參考,如果有必要,最好還是委任律師處理
  • B 打電話給承辦警員,表示乙雖為法官之配偶,但不要求特別待遇,只拜託務必審慎公正處理
  • C 直接聯絡丙,以自己歷年豐富之審判經驗及專業知識,向丙說明乙所為不構成犯罪,促丙諒解及撤回告訴
  • D 為乙輔佐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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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具有高度社會權威公職身分的人,在家人捲入糾紛時,當他主動與案件的承辦人員聯繫,即使他口頭強調『請秉公處理』,這種行為在客觀上會給執法者帶來什麼樣的心理影響?我們該如何界定『私人關心』與『職務干預』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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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展現了對司法倫理的細膩理解。

  1. 真心讚賞:同學,你這題答得太好了!能在多樣化的情境中,精確地劃清法官私人身分公職權威的界線,這份敏銳度非常值得肯定,代表你對《法官倫理規範》有著深刻的體會。
  2. 溫馨引導與觀念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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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職務外行為規範
💡 法官應避免利用職務地位影響訴訟,並維護司法公正形象。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法官不得利用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利。
  • 法官法第16條禁止法官執行律師職務或擔任訴訟代理人。
  • 私下提供法律諮詢予親友,若未利用職權干預程序,不違反法律倫理。
  • 打電話給承辦人員要求「公正處理」,實務上會被認定為不當關說。
🧠 記憶技巧:私下建議行,關說代理禁;莫用官銜壓,清譽值千金。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認「要求公正處理」或「為了親情求情」不違規,實則利用法官身分介入即屬施壓。
法官兼職限制 司法廉潔形象 律師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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