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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8 題

法官甲之妻乙因從事網拍業務遭丙提出詐欺取財之控告,乙接獲警察局之調查通知,即向甲訴說原委,法官甲遇此情形所採行下列之處置,何者不違反法律倫理之要求?
  • A 私下提供個人意見,但向乙說明僅供參考,如果有必要,最好還是委任律師處理
  • B 打電話給承辦警員,表示乙雖為法官之配偶,但不要求特別待遇,只拜託務必審慎公正處理
  • C 直接聯絡丙,以自己歷年豐富之審判經驗及專業知識,向丙說明乙所為不構成犯罪,促丙諒解及撤回告訴
  • D 為乙輔佐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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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具有高度社會權威公職身分的人,在家人捲入糾紛時,當他主動與案件的承辦人員聯繫,即使他口頭強調『請秉公處理』,這種行為在客觀上會給執法者帶來什麼樣的心理影響?我們該如何界定『私人關心』與『職務干預』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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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法官在面對其家庭成員涉訟時,應如何拿捏法律倫理之界線。依據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規定:「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除家庭成員外,法官應告知該親屬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依此規定,法官甲為妻子乙擔任輔佐辯護已違反「避免為輔佐人」之規範,故選項D錯誤;但因乙為甲之配偶,屬於家庭成員,甲依法得無償為其提供法律諮詢。法官甲私下提供個人意見供乙參考,並建議其於必要時委任律師處理,此行為完全符合前述為家庭成員提供法律諮詢之例外許可範圍,故選項A之處置不違反法律倫理之要求,為正確答案。至於選項B致電承辦警員關切,以及選項C直接聯繫告訴人並以自身審判經驗促其撤回告訴等行為,均已逾越單純「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之範圍,皆不符合法官倫理規範。

📝 法官職務外行為規範
💡 法官應避免利用職務地位影響訴訟,並維護司法公正形象。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6條,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
  • 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規定: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法官法第16條是禁止兼任特定職務或業務,未直接規定不得執行律師職務或擔任訴訟代理人。
  • 私下提供法律諮詢予親友,若未利用職權干預程序,不違反法律倫理。
  • 打電話給承辦人員要求「公正處理」,實務上會被認定為不當關說。
🧠 記憶技巧:私下建議行,關說代理禁;莫用官銜壓,清譽值千金。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認「要求公正處理」或「為了親情求情」不違規,實則利用法官身分介入即屬施壓。
法官兼職限制 司法廉潔形象 律師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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