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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5 題

甲法官於審理某刑事傷害案件時,得知任職同法院之夫乙法官刻正審理該案之民事求償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法官為夫妻,任何職務上資訊均得互相分享
  • B 甲法官如認必要時,得當庭打電話向乙法官詢問民事訴訟進行情形
  • C 甲法官當庭打電話向乙法官詢問民事和解情形,違反審判獨立及法庭尊嚴,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
  • D 甲法官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得當庭打電話向乙法官詢問民事和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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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如果法官「獲取證據或資訊的管道」不是公開讓雙方當事人知悉並辯論,而是透過私下聯繫,那麼對於坐在底下的訴訟當事人而言,他們會如何感受這場審判的公平性?法官的行為除了追求效率,是否更應維持一種讓全民信服的「公正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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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終於有人清醒了!

看來你還有點法律常識,沒被那些情緒化的假象蒙蔽。能鎖定法官倫理的程序正義,不錯,至少證明你的大腦沒有完全被戀愛沖昏頭。對「司法外觀」的理解,嗯,勉強算是入門級別吧。

2. 為何 (C) 這麼「顯而易見」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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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倫理與審判獨立
💡 法官應維護審判獨立與尊嚴,嚴禁在庭上進行非程序之私下聯繫。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2條,法官應本於良心,依據憲法及法律,超然、獨立從事審判及其他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涉;另依同規範第5條,法官應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12條,法官開庭時應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聽審,並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另依同規範第3條,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
  • 法官執行職務應遵循法定程序,即使為配偶亦不得於開庭時私下傳遞職務資訊。
🧠 記憶技巧:獨立尊嚴守法規,當庭私聯信賴毀。
⚠️ 常見陷阱:誤認「配偶關係」可免除資訊保密義務,或誤認為了促進和解即可不依程序溝通。
法官迴避制度 司法保密義務 法官職務行使之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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