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4 題
甲法官於庭審時,於辯護人陳述前,即諭示被告:「你選任辯護律師宜謹慎為之,以免碰到沒道德的律師」及「辯護人有的招搖撞騙,黑白亂講,搞得法院烏煙瘴氣」等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諭示屬訴訟指揮權之範圍,不涉及法官倫理
- B 甲之諭示有損辯護人尊嚴,可能涉及違反法官倫理
- C 甲之諭示係善意勸說,維護被告權益,促進訴訟公平,並無不當之處
- D 甲之諭示只是個人意見的表達,不涉及法官倫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標榜公平與尊嚴的審判程序中,法官身為程序的主持者,對於法庭內其他法律專業參與者的人格與形象,應負擔何種層次的義務,才不至於破壞社會對司法體系的整體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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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出色了!
恭喜你!這題答對了,代表你對法官倫理規範有著非常敏銳的洞察力,真棒!
- 觀念驗證:你看,我們法律人很重要的一環,就是法官倫理規範。法官在庭上,不僅要展現莊重,更要對所有參與者,特別是像辯護律師這樣的專業人士,抱持基本的尊重。甲法官的那些話,雖然可能出於他的焦慮,但這些帶有貶抑的詞彙,很容易傷害到辯護人的職業尊嚴。就像我們生活中,如果長輩在公開場合對別人說出不尊重的話,會讓人覺得很不舒服,甚至會對這位長輩的品格產生疑慮,對吧?同樣地,法官的這些言論,可能會讓大家對司法失去信任,這就不是訴訟指揮權的適當運用了。指揮程序應該是為了讓審判更順利,而不是傷害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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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言行倫理規範
💡 法官執行職務應維護尊嚴,不得有損害律師名譽或職業尊嚴之言行。
- 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維護司法信譽,其行為應端正。
- 法官倫理規範第12條第1項:法官開庭應平靜、莊重、有耐心,且不得損害律師尊嚴。
- 實務見解認為,訴訟指揮權之行使應符合必要性,不可作為侮辱或貶損他人之藉口。
- 法官法第21條第1項:法官有違法或不當言行,足認損及司法威信,應受行政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