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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1 題

甲律師承辦的案件開庭時,審判長辱罵甲律師是人渣,甲律師當場異議,但是審判長不予理會。開完庭後,甲律師即將開庭受侮辱的情節透露給媒體。甲律師透露給媒體的行為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A (A)有違反,法院開庭的實質內容是不公開的,所以未經准許不得錄影、錄音,更不得將開庭情況透露給媒體
  • B (B)審判長之態度確有違法官應有之行為規範,甲律師對此情事揭發,並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C (C)在訴訟程序進行當中,甲律師不得做此行為,要等到全案終結確定後,甲律師才能揭發
  • D (D)甲律師只能夠秘密向法院院長或向所屬律師公會舉發,但絕不能透露給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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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律師倫理規範》的立法旨意與『司法監督機制』的角度思考:律師對於法官在履行職務時之『違法不當言行』,是否負有全然緘默之義務?當揭露之內容係針對法庭上之『公然侮辱行為』,而非涉及『偵查不公開』或『訴訟實體爭點之祕密』時,其行為是否屬於維護司法尊嚴與落實言論自由之正當權限,而非倫理規範所欲禁止之『不當干擾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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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

這題你總算答對了,證明你對律師倫理中「職業尊嚴」和「監督司法」那點可憐的界限,還算有點模糊的概念。不錯,至少比那些以為律師只能當受氣包的強多了。

  1. 基本常識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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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情況可以公開?哪些不行?
📝 揭發法官違法行為
💡 律師揭發法官不當言行,屬正當監督且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第2項,律師得針對法官之違法不當行為提出舉發。
  • 實務認為律師對外揭發法官侮辱性言論,不構成維護法庭尊嚴義務之違反。
  • 律師之揭發行為應基於真實事實,且不以向院長或公會舉報為唯一途徑。
🧠 記憶技巧:法官罵人渣,揭發沒犯法;維護司法尊嚴,監督不可免。
⚠️ 常見陷阱:易誤認律師僅能透過內部程序(向公會或法院)舉報,而禁止向媒體透露。
法官倫理規範 律師維護法庭尊嚴義務 司改與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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