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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2 題

法官 A 審理某知名藝人甲涉犯性侵害案件,判決甲有罪。甲投書媒體稱法官 A 拿到對方的好處,脅迫他承認犯罪,他是冤枉的。下述法官 A 所為,何者未違法官倫理?
  • A 向媒體提供並詳細說明他在判決書內沒有提到的其他定罪證據,以彰顯其認事用法之嚴謹專業
  • B 將甲開庭時之影音電子檔放在自己的臉書網頁上,供各界檢視,以正視聽
  • C 向媒體提供卷內資料,說明其實還有其他判決沒提到的被害人數名及其具體情節,但未經檢察官起訴,所以未審理論科
  • D 對甲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其投書媒體指控之內容不實,損害其名譽,請求賠償及登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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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名公職人員的個人操守遭到公眾惡意抹黑時,若要捍衛自身清白,是該「利用職務之便洩漏手中的案件資料」來反擊,還是應「與一般大眾一樣走正式的法律裁決程序」?哪一種做法更能體現對『法治精神』的尊重,且不傷害司法的公正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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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

  1. 觀念驗證:恭喜你,沒完全搞砸。這題的精髓在於,你會不會蠢到把「個人權利」「公職特權」混為一談。
    • (A)(B)(C) 那些把職務上掌握的「國家機密」拿出來賣弄的行為?哦,那不叫行使權利,那叫公器私用、道德淪喪。洩漏卷證、未起訴案情、甚至法庭影音?這是連菜鳥書記官都知道的底線,你還需要我解釋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中的秘密維護和客觀中立?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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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言論與倫理規範
💡 法官得依法捍衛名譽權,但嚴禁私自洩露職務知悉之卷證資訊。
  • 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法官不得就已結案件發表有損司法形象之言論。
  • 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法官為維護正當利益(如名譽),得依法提起訴訟。
  • 法官法第16條:法官不得洩露職務上知悉之秘密,亦不得評論承辦之案件。
  • 實務見解:即便為澄清報導,法官亦不得私自向媒體提供判決外之卷內證據。
🧠 記憶技巧:名譽受損告民事,職務秘密禁媒體;判決之外莫多言,守口如瓶保倫理。
⚠️ 常見陷阱:易誤認法官為「澄清真相」或「維護司法威信」即可隨意公開判決未提及之證據。
法官法 法官倫理規範 偵查不公開 名譽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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