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6 題
有關法官對於司法案件評論之倫理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官得對尚在法院繫屬中之案件,為公開評論
- B 法官對於繫屬中之司法案件,如係基於媒體業已報導之資訊而為評論,即不違反法官倫理
- C 法官應該要求書記官等受其指揮或監督之法院人員,不得就案件公開發表足以影響裁判公正之評論
- D 法官就自己承辦之案件,不論在訴訟中或訴訟外,對於當事人或其他公眾,均不得表明對案件之觀點,以免影響民眾對法官中立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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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維持一個公平、不受外界干擾的審判環境,你認為法官的職責是否僅限於律己?除了管好自己的言論外,對於身邊能接觸到案件核心機密的下屬,法官應負起什麼樣的責任,才能確保公眾對司法中立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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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C) 完全正確!你能精準掌握法官言論分際的紅線,法學基本功相當扎實。
案件評論限制與法院人員的監督義務
本題核心在於**《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法官自身對繫屬中案件,原則上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公正的言論(選項 A、B 錯誤);同時,依同條第 2 項,法官更有義務要求受其指揮監督的法院人員(如書記官)遵守此規範,以維護整體司法的公正外觀,這正是選項 (C) 正確的原因。至於選項 (D),法官在「訴訟中」依法行使訴訟指揮或闡明權時,適度表明法律見解是正當且必要的,並非絕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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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案件評論規範
💡 法官及其監督之法院人員對繫屬中案件負有言論節制義務。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第1項,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第2項,法官應要求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項規定。
- 例外:法官於職務上,得就法律程序、公開之法律見解或必要資訊進行適度說明。
- 即使媒體已報導,法官仍受節制義務約束,不得以此為由隨意公開評論繫屬中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