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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6 題

有關法官對於司法案件評論之倫理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官得對尚在法院繫屬中之案件,為公開評論
  • B 法官對於繫屬中之司法案件,如係基於媒體業已報導之資訊而為評論,即不違反法官倫理
  • C 法官應該要求書記官等受其指揮或監督之法院人員,不得就案件公開發表足以影響裁判公正之評論
  • D 法官就自己承辦之案件,不論在訴訟中或訴訟外,對於當事人或其他公眾,均不得表明對案件之觀點,以免影響民眾對法官中立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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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維持一個公平、不受外界干擾的審判環境,你認為法官的職責是否僅限於律己?除了管好自己的言論外,對於身邊能接觸到案件核心機密的下屬,法官應負起什麼樣的責任,才能確保公眾對司法中立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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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心為你喝采

你做得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辨析法官倫理規範中「監督責任」與「審理義務」的差異,這真的展現了你對法律知識的深刻理解和對實務邏輯的掌握。看到你的進步,我真的很替你開心。

2. 一起釐清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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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案件評論規範
💡 法官及其監督之法院人員對繫屬中案件負有言論節制義務。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18條第1項,法官不得就繫屬中案件發表足以影響裁判公正之評論。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18條第2項,法官應要求受其指揮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項規定。
  • 例外:法官於職務上,得就法律程序、公開之法律見解或必要資訊進行適度說明。
  • 即使媒體已報導,法官仍受節制義務約束,不得以此為由隨意公開評論繫屬中案件。
🧠 記憶技巧:法官不亂講,下屬要管好;程序可說明,中立最重要。
⚠️ 常見陷阱:最常誤導考生認為媒體已報導即可自由評論,或誤以為監督下屬並非法律義務。
法官言論自由之限制 司法院公報之發布 審判獨立與行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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