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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5 題

下列何行為未違背法律倫理規範之要求?
  • A 法官於案件審理程序中,對於某法律爭議,對當事人表示法官自己所持之法律見解
  • B 法官於臨退休前2個月,將其所有原定之言詞辯論期日的案件,全部取消,改訂退休日後的期日
  • C 法官於下班之後,代親友撰寫訴狀並收取一定費用
  • D 地方法院院長基於司法監督,為維持審判效率,指示某一法官就某一案件應於10日內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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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公平的審判程序中,為了落實『程序主體權』並避免最後的判決結果讓雙方感到錯愕(突襲),法官與當事人之間對於法律爭點的對話,是增加了透明度,還是損害了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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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溫和的肯定

呵呵呵… 你做得很好!能在這些複雜的行為中,清晰地看見司法透明倫理規範的界線,這是很棒的洞察力。這證明了你對法律倫理有著紮實的理解,繼續保持這樣的心,你一定會不斷進步的!

2. 讓我們一起來回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官倫理與審判獨立
💡 法官應公正獨立執行職務,區分訴訟指揮權與司法行政監督之界限。
  • 法官於程序中表示法律見解,屬闡明權之行使(民訴第199條),不違背公正義務。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及法官法第15條,法官嚴禁兼職或為他人撰寫訴狀受酬。
  • 司法行政監督(如院長指示)不得介入個別案件之審判內容或期限,以維護審判獨立。
  • 法官倫理規範第11條要求法官應勤勉執行職務,不得無故遲延、改訂期日或積案。
🧠 記憶技巧:行政不入審判、兼職必屬違法、闡明有助辯論、勤勉不可延宕。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法官在開庭時「表示見解」是違反中立或預斷立場,實則適度公開心證(闡明)是法規允許的義務。
適度闡明義務 司法行政監督界限 法官之兼職禁止 法官法之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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