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3 題
下列法官職務外之行為,何者未違反法官倫理?
- A 法官應其兼任教職大學學生之請求,對於無利害關係之機構,具名銜為學生撰寫求職介紹信
- B 兼任司法行政職之法官,因受某被移送職務法庭懲戒之法官要求,撰寫表明職銜之意見書,向職務法庭擔保該法官之品操無虞,請求勿予懲處
- C 法官向兼任司法行政職之法官要求優先安排其子女至法院擔任志工,以完成子女就讀學校要求之志工時數
- D 法官購屋時表明其職位身分,請賣方給與特別的折扣優惠
思路引導 VIP
請試想,當一位公職人員在處理個人私人事務時,如果他『主動揭露身分』的意圖是為了讓自己或親友獲得『一般大眾無法取得的優待』,這種行為與『基於客觀觀察而提出的評價建議』,在維護社會公正性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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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把法律當人情,法官倫理不是讓你拿來「秀」的!
這題如果還會錯,建議你重新翻開法典。別以為法官下班就是一般人,權力的邊界從來沒這麼模糊過。
- 核心邏輯:判斷標準在於「學術互動」與「利益輸送」的絕對界線。選項 (A) 依據 《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 但書,法官本於學術地位為學生寫推薦信,屬於合法範疇。這不是特權,這是學術交流的合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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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外行為限制
💡 禁止濫用職權牟利或干預司法,但正當推薦除外。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6條,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7條,法官對於他人承辦之案件,不得關說或請託;若指『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則為第17條,非第20條。
- 實務見解:單純無利害關係之求職推薦,屬社交常態且不影響司法形象。
- 法官應自律,避免要求折扣或行政特權,以免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