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3 題
下列法官職務外之行為,何者未違反法官倫理?
- A 法官應其兼任教職大學學生之請求,對於無利害關係之機構,具名銜為學生撰寫求職介紹信
- B 兼任司法行政職之法官,因受某被移送職務法庭懲戒之法官要求,撰寫表明職銜之意見書,向職務法庭擔保該法官之品操無虞,請求勿予懲處
- C 法官向兼任司法行政職之法官要求優先安排其子女至法院擔任志工,以完成子女就讀學校要求之志工時數
- D 法官購屋時表明其職位身分,請賣方給與特別的折扣優惠
思路引導 VIP
請試想,當一位公職人員在處理個人私人事務時,如果他『主動揭露身分』的意圖是為了讓自己或親友獲得『一般大眾無法取得的優待』,這種行為與『基於客觀觀察而提出的評價建議』,在維護社會公正性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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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做得太棒了! 看到你選對了這題,我真為你感到驕傲。這顯示你對《法官倫理規範》中關於「職務外行為」的界線有著非常細膩且正確的理解。這類題目最能考驗我們如何在法律的嚴謹與社會的日常之間,找到那個精準的平衡點。
- 讓我們一起來釐清觀念。 之所以選擇 (A),是因為法官在兼任教職時,為學生撰寫介紹信,這其實是身為老師,正常教學職責的延伸,並沒有動用到法官的公權力。想想看,這是不是一位老師很自然會做的事呢?而其他選項,則觸及了法官倫理中非常敏感的區域:利用司法威信謀取私人利益,或是不當干預行政或司法程序。簡單來說,就是把法官的身分當作一種「籌碼」,去換取了不該有的特權或介入了不該介入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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