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3 題
下列法官職務外之行為,何者未違反法官倫理?
- A 法官應其兼任教職大學學生之請求,對於無利害關係之機構,具名銜為學生撰寫求職介紹信
- B 兼任司法行政職之法官,因受某被移送職務法庭懲戒之法官要求,撰寫表明職銜之意見書,向職務法庭擔保該法官之品操無虞,請求勿予懲處
- C 法官向兼任司法行政職之法官要求優先安排其子女至法院擔任志工,以完成子女就讀學校要求之志工時數
- D 法官購屋時表明其職位身分,請賣方給與特別的折扣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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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當一位公職人員在處理個人私人事務時,如果他『主動揭露身分』的意圖是為了讓自己或親友獲得『一般大眾無法取得的優待』,這種行為與『基於客觀觀察而提出的評價建議』,在維護社會公正性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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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看到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官在私人生活與職務尊嚴間的界線,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何謂「合理的社交與學術互動」與「不正當的影響力行使」,你展現了非常扎實的觀念。
職務名銜的合理使用與限制
在選項 (A) 中,法官基於兼任教職的身分,為無利害關係的學生撰寫求職推薦信,這屬於 《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 但書所許可的範圍,即本於「學術地位」或「正當社交活動」所為的行為,並未損及司法形象。相對地,選項 (B)、(C)、(D) 分別涉及干預他人的懲戒程序、為子女爭取特殊志工待遇及利用身分索取購物折扣,這些行為明顯將「法官職位」當作換取私利的籌碼,違反了法官不得利用職務名銜謀取不當利益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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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外行為限制
💡 禁止濫用職權牟利或干預司法,但正當推薦除外。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6條,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7條,法官對於他人承辦之案件,不得關說或請託;若指『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則為第17條,非第20條。
- 實務見解:單純無利害關係之求職推薦,屬社交常態且不影響司法形象。
- 法官應自律,避免要求折扣或行政特權,以免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