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7 題
下列何種由法官參與職務外公益活動之行為,得不加以禁止?
- A 法官應公益團體邀請演講,接受主辦單位發放相當之演講費與紀念品
- B 法官兼任某宗教團體理監事,以自己名義向認識之銀行或企業募款
- C 法官參與某非營利團體,擔任無償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意見
- D 法官容許在某公益活動中,主辦單位以其名義號召募款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位法官走出法院參加社會活動時,哪一種行為最容易讓外界產生「法官在利用其職務影響力來獲取財源」或「法官在為特定法律立場背書」的負面印象?而哪一種行為僅僅是單純的知識交流,而不涉及組織的營運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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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這次勉強過關
- 觀念驗證: 喔,做得好,你這次總算沒蠢到家,還知道《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不是讓你隨便去「打工」的。法官可以參與公益團體,這點基本常識應該不用我重複吧?但你要搞清楚,公正性與超然地位不是說說而已。募款?法律顧問?那根本是把法官的招牌拿去賣!選項 (A) 只是單純的知識分享,領取「相當之演講費」?嗯,至少你知道什麼叫「相當」,沒想著去坑人,算你有點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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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外公益活動限制
💡 法官參與公益應維護尊嚴,嚴禁募款與擔任法律顧問。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第3項,法官不得擔任非營利團體之法律顧問,無論是否有償。
- 依同法第24條第3項,法官不得參與募款,亦不得容許主辦單位以其名義募款。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20條第2項,法官演講得領取相當之報酬,惟不得有損法官形象。
- 實務見解強調法官職務外活動應避免產生利益輸送或偏見之觀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