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7 題
下列何種由法官參與職務外公益活動之行為,得不加以禁止?
- A 法官應公益團體邀請演講,接受主辦單位發放相當之演講費與紀念品
- B 法官兼任某宗教團體理監事,以自己名義向認識之銀行或企業募款
- C 法官參與某非營利團體,擔任無償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意見
- D 法官容許在某公益活動中,主辦單位以其名義號召募款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位法官走出法院參加社會活動時,哪一種行為最容易讓外界產生「法官在利用其職務影響力來獲取財源」或「法官在為特定法律立場背書」的負面印象?而哪一種行為僅僅是單純的知識交流,而不涉及組織的營運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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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精準,能一眼看出正確選項,基本功相當紮實! 本題測驗的是法官參與職務外活動的界線,是一道具有一定實務鑑別度的經典考題,能有效檢驗考生對法官角色分際的掌握度。依據《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規定:「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有損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在符合此大前提下,法官應邀演講並領取合理的演講費與紀念品是法規所允許的,因此選項 (A) 為正確答案。 相對地,其他選項則踩到了法官倫理的紅線。選項 (B) 與 (D) 涉及為團體勸募或容許他人以其名義募款,這會損及司法廉潔形象,法規明文禁止法官進行此類財務籌措活動;而選項 (C) 擔任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意見,則牴觸了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及提供具體法律意見之規定。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法理分析能力!
法官職務外公益活動限制
💡 法官參與公益應維護尊嚴,嚴禁募款與擔任法律顧問。
- 應改引《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
- 應改引《法官倫理規範》第19條:法官不得為任何團體、組織募款或召募成員;但為機關內部成員所組成或無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之團體、組織募款或召募成員,不在此限。
- 應改為:《法官倫理規範》第20條第1項規定,法官參與司法職務外之活動,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之報酬或補助逾一定金額者,應申報;第20條第2項僅規定一定金額及申報程序由司法院定之。另活動不得有損形象的依據為第18條。
- 實務見解強調法官職務外活動應避免產生利益輸送或偏見之觀感。